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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最实用的经验, 最硬核的干货——鄂尔多斯市中院法官详细解读《民法典》(三)

2020-07-09 20: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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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带你学《民法典》之合同的履行

法条

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合同内容不明确且采取补救措施仍不能确定时的履行规则。

立法要点及理由

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否则不利于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本法第五百一十条对合同中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处理作了规定,即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未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这一机制可能还是无法解决内容不明确的问题。①为避免履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尽量限制合同的解除和违约,促成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有效履行,进而使社会整体意义上的交易更有效率,本条规定对合同内容不明确且采取补救措施仍不能确定时的履行规则作了进一步规定。

适用指南

合同内容不明确且采取补救措施仍不能确定时,直接适用法律的补充性规则来弥补合同条款的约定不明,法律的补充性规则主要有:

(一)履行标的

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的内容。它因合同关系不同而呈现出差异,如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履行标的应根据这些具体内容加以确定。②本条第一、二项列举了履行标的质量要求不明、价款或报酬不明确时的补充性规则。

一是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确定,有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我国标准化法将我国的质量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是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地方标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对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所制定的标准,或对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标准。③通常标准,是指与合同标的规格相同或者种类相同的标的在通常情况下采用的标准。依照国际惯例,在确定了应适用的质量标准以后,仍应以给付该质量标准中的中等品质的物或者行为为具体的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是指合同标的所指向的特定用途的质量要求,是一种特殊标准。

二是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市场价格或者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市场价格,是指根据市场因素而确定的价格。市场价格随着供求关系等市场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在市场调节价已成为国家价格主体的情况下,价款或者报酬条款不明确时,其履行规则当然应以市场价为依据。确定了以市场价为依据,并未完全解决问题。实践中对具体依照何时何地的市场价格经常发生争议,本项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即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政府定价是政府对一些重要产品或者行为确定一个固定的价格,人们在履行合同时特别是一些国家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订货任务的合同时要遵守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则是政府为了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非强制性的参考价格。对于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由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特殊性、重要性,凡是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按照规定履行。④

(二)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行为的地点。在履行地点为履行,只要适当,即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⑤履行地点约定不明时因债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确定原则。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动产所在地是指不动产所位于的地方,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就会破坏其应有价值的物,因此,不动产所在地一般是固定的和惟一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是指债务人的住所地。

(三)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又称履行期,是指债务人依约或依法必须履行其债务的时间,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标准,是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时间依据。在非继续性合同场合,履行期仅为一个时间点,而非一段期间;在继续性合同场合,某些债务的履行期仅为一个时间点,而另一些债务的履行期则为一段期间。⑥履行期限不明的以随时履行为履行时间。债务人的“随时履行”,是指在合同生效以后,债务人可以自由选择履行的时间。债权人的“随时请求履行”,是指合同生效以后,债权人自由选择一定的时间请求对方履行合同。债务人和债权人选择履行的时间应当给对方当事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也就是说要让对方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做履行合同或者接受履行的准备工作。这种准备时间的长短以是否合理为判断标准。

(四)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指完成合同义务的方法,如标的物的交付方法、工作成果的完成方法、运输方法、价款或酬金的支付方法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权益有密切关系,履行方式不符合要求,有可能造成标的物缺陷、费用增加、迟延履行等后果。⑦履行方式的确定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原则进行。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是指履行方式的选择要能满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法律效果的发生。在有些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目的是不同的,因此,从不同的合同当事人角度考虑,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标准来确定履行方式比较困难。此时,要根据公平原则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五)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是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必要费用,如交付物品的费用、运送物品的费用、金钱邮汇的邮费,但是不包括合同标的本身的价值。履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负担。⑧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该考虑各种履行费用的情况,履行费用也是履行义务的费用,属于履行义务的成本,如果当事人对履行费用没有约定,可以视为由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默认承担。⑨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补充地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补充地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购销合同补充地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最终地问题的电话回复》

① 吴高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第143-144页。

② 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中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7页。

③唐德华、高圣平主编:《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中)》,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97页。

④唐德华、高圣平主编:《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中)》,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99页。

⑤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中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57页。

⑥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中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62页。

⑦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中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71页。

⑧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中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72页。

⑨唐德华,孙秀君主编:《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审判实务(上)》,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734-725页。

作者:杜博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法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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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杜博

编辑 |新媒体创作室 杨妮

原标题:《【学习民法典】最实用的经验, 最硬核的干货——鄂尔多斯市中院法官详细解读《民法典》(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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