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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许昌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2020-07-10 11:5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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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萌、于某柯等组织考试作弊案

——发挥刑法对公民行为的价值引领作用

关键词 刑事 组织考试 作弊

基本案情

2017年,被告人郭某萌伙同于某柯、任某峰、李某、张某、韩某涛、李某龙,利用许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录工作人员考试之机,考试前以教育培训机构名义联系考生,签订包过协议,并购买作弊设备,放置在考点附近。考试过程中,采取组织人员冒充考生,使用作弊设备将考题拍照后传出考场,组织人员答题并将答案通过作弊设备传给考生的手段实施作弊。

裁判结果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押在案的考试作弊设备予以没收。

核心价值 诚信

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通过公平竞争让每个人机会均等地脱颖而出,实现个人理想和人生价值,公开公平公正是万千考生、家长及全社会共同关心的重要问题。而组织作弊行为严重破坏考试秩序、侵害考生的公平竞争权和国家的考试制度,更会动摇人们对于社会公平公正的信心。用法治力量维护国家考试的公信力和严肃性,有利于向社会公众传递正确的价值导向,激励其作出有利于社会诚信的行为选择,增强司法裁判对公民行为的价值引领、教育作用,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价值导向,保障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任某诉谭某安、许昌某房产营销

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勤勉敬业可以作为法律行为的评判标准和价值尺度

关键词 民事 居间合同 房屋买卖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3日,原告任某与房屋出卖方谭某安、居间方许昌某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定金协议书》,约定任某向被告谭某安购买位于许昌市的某房,确认房屋价格为450000元,本协议签订后任某在6个工作日内向谭某安支付首付款20万元并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方房产交易信息费按照成交价2%收取。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居间方服务费,买方违约则卖方收取定金不退,并赔偿居间方服务费。8月24日,任某向某公司缴纳购房定金10000元、购房中介费15000元。之后,谭某安无法联系,未与任某进一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任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谭某安、某公司共同连带赔偿违约金双倍共计20000元、中介费15000元,解除《定金协议书》。

裁判结果

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原告任某及被告谭某安、许昌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的《定金协议书》;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任某定金10000元、返还原告任某中介服务费15000元。宣判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许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核心价值 敬业

本案中居间人促成双方达成购买房屋意向后,未能勤勉履行居间义务,致使房屋出卖方无法联系,委托人订立居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无法继续履行。在正确分析《定金协议书》的基础上,应当认定某公司的居间行为并未完成,其无权依约收取居间费用,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居间合同、退还居间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提高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可度。在市场交易中,应大力倡导敬业精神和工匠精神,引导人们恪尽职守,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让守约者受损,更不让违约者获利,努力形成勤勉敬业、有约必守的良好氛围。

杨某枝诉杨某平健康权纠纷案

——好意搭乘行为下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关键词 民事 好意搭乘 侵权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枝与被告杨某平系亲姐妹。2017年某天,原、被告与同村村民一起干活儿后结伴而归,被告用自己的自行车载乘原告回家途中,原告从自行车上跌落受伤。经现场勘察,事故发生时被告骑行的自行车,车况正常,未见有安全隐患。事故地点路面平坦,坡度平缓,事故发生时能见度尚可,路面未见有骑行障碍,且据同行的两位目击证人证明,是原告先从自行车上跌落后,自行车失去平衡,被告连同自行车才先后摔倒在地。原告杨某枝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66029.8元。其中,被告主张已为原告垫付38000元,但原告仅认可26000元。后许昌市诚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评估意见为:原告重型颅脑损伤致右侧上、下肢肢体肌力4级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颅脑损伤开颅术后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原告左侧颅骨修复的后续医疗费约需3-4万元。原告因伤残鉴定支付鉴定费1300元。后因双方无法就原告所受损失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来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78696元。审理中,被告认为在本案中其不存在过错,不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告系单方鉴定、鉴定等级及费用过高,不应采信,但出于亲情考虑,暂不提起重新鉴定申请,并自愿在法院核定的原告合理合法损失范围内,支付总损失数额的20%作为对原告的补偿扶助,同时扣除其已为原告垫付的38000元,如原告方对此不予认可,则同意垫付款按照原告主张的26000元计算。

裁判结果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平基于亲情考虑,明确表示自愿向原告支付经法院核定后原告方合理合法损失的20%作为对原告的补偿扶助,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遂予以准许。一审宣判后,原告杨某枝不服,提出上诉,许昌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核心价值 友善

好意搭乘是一种做好事的行为,发扬了良好的道德风尚,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准则。在施好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要求施好人对于搭乘人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于情于法都不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对于原告摔倒并不存在过错,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乘坐过程中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所受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既无法律依据,又不利于传承道德风尚,故不予支持。被告基于亲情考虑,明确表示自愿向原告支付经法院核定后原告方合理合法损失的20%作为对原告的补偿扶助,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行为,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层面友善价值准则的体现,应予以支持。本案的裁判结果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价值准则的具体阐释,我们应当弘扬该案中体现的好意施惠、公正法治、关爱友善等价值观念,营造一种积极向上、和谐有爱的社会氛围,发扬优良传统。

策划:吕玉峰

文/图:许昌两级法院(市中院研究室提供)

原标题:《案例 ▏许昌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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