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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中定纷止争 助力司法为民

2020-07-10 18:1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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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热的天气已持续半个多月,7月2日凌晨,大雨不期而至,湿润了干涸的大地。漾濞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为了不耽误原定的巡回审理,冒雨前往争议现场苍山西镇沙河村进行勘验和庭审。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文某某是同一村民小组村民,因位于代家村民小组的林地而产生纠纷。原告杨某某称被告文某某在其林地范围内种植桃树、玉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被告文某某却称其所种植的桃树和玉米均在其林权证范围内,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遂将纷争诉至法院。因考虑到原告杨某某已年近古稀,来法院参加诉讼存在一定困难,主审法官决定到现场开庭。

突如其来的大雨并没有阻挡住法官们为民司法的步伐,他们冒雨勘验现场,并临时借用与争议现场相距不远的金牛村委会会议室进行现场开庭。通过举证、质证,发现原被告的林权证存在重划的情况,双方争议的林地界限不明,权属不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权属不清的林地纠纷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主审法官耐心向双方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法院无权处理他们的纠纷,并为双方指明正确解决途径。原告经过再三考虑,认为法官所指明的解决方式,才是真正解决两家纠纷的正确途径,于是当庭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法庭当庭准许原告撤诉。

闭庭后,原被告双方都为法官们冒雨上门提供司法服务,指明正确解决纠纷途径的行为表示深深的感谢。

法官释法:

根据202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该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林地权属不清,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只有对相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漾濞县人民法院

作者:罗海星

原标题:《雨中定纷止争 助力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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