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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附补偿方案

2020-07-10 18:4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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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大庆石化炼油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项目需要

将对龙凤区

这些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

进行征收

并给予征收补偿

具体通告如下

↓↓↓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因大庆石化炼油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项目需要,大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项目工业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现予通告。

一、项目名称

大庆石化炼油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项目区域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部门

大庆市人民政府指定大庆市住建业发展服务保障中心组织实施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为大庆石化炼油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项目工业卫生防护距离720米内的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主要包括龙凤区凯旋城1号至4号楼、凯旋城10号至12号楼、炼建小区2-1号至2-5号楼、武装部综合楼、武装部家属楼等房屋。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签约期限

本通告发布之日后,分户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

五、法律救济权利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补偿决定与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支持房屋征收工作,依法在签约期限内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工作。被征收人与大庆市住建业发展服务保障中心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大庆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搬迁的,大庆市人民政府或大庆市住建业发展服务保障中心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告。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0日

具体补偿方案如下

↓↓↓

大庆石化炼油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项目涉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大庆石化炼油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项目需要,大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项目工业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项目名称

大庆石化炼油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项目区域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为大庆石化炼油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项目工业卫生防护距离720米内的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主要包括龙凤区凯旋城1号至4号楼、凯旋城10号至12号楼、炼建小区2-1号至2-5号楼、武装部综合楼、武装部家属楼等房屋。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提供大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商品房统一进行异地房屋产权调换。

四、补偿规定

(一)货币补偿规定。

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进行评估作价,并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偿:

1.对征收范围内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或已取得建设审批手续具备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条件但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在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由征收人按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2.在合法用地范围内无证的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等,由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的方法作价后,由征收人按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3.对征收范围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合法审批手续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在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由征收人按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4.生产设备不可以搬迁的按规定评估作价补偿;可以搬迁继续使用的按规定给予设备搬迁补助费。

5.征收范围内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二)产权调换补偿规定。

1.产权调换房屋地点:龙凤区青龙山区域(凤鸣街东侧、凤德街西侧、规划八路南侧、规划九路北侧)新建高层回迁楼。

2.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及结算差价方式:

(1)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照具有产权手续房屋建筑面积征1还1.3,不找差价;可选择毛坯房(按350元/㎡给予装修补助)或简装房(简装标准为:室内墙面、天棚涂料,室内地面瓷砖,室内灯具、开关、插座,卫生间地面墙面贴砖、马桶、洗手盆,厨房地面墙面贴砖、灶台、洗菜盆,室内钢木复合门);回迁户型初步设计参考面积为:50㎡、72㎡、86㎡、115㎡、150㎡。

选择回迁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应补偿面积的:选择就近上靠户型的,按照3850元/㎡补交与上靠户型的面积差价;选择大于就近上靠户型面积的,就近上靠户型内的面积差价按照3850元/㎡补交,余下超出部分按照425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

选择回迁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应补偿面积的:不足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2)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商业。按照具有产权手续同等使用功能房屋建筑面积征1还1,同等面积不找差价;安置房源为毛坯房;超出被征收房屋对应面积部分,按照590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不足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3.产权调换房屋选取方式:分三批次进行选择,批次内先签先选,根据实际签约顺序按序选择。第一批次为3层和4层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第二批次为2层和5层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第三批次为1层和6层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限内没有达成协议的,自动轮候到下一批次。

4.过渡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中继续居住或经营至新建回迁安置房竣工交房。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过渡期间产生的物业、取暖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三)搬迁临时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

1.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户计发,符合补偿条件的被征收人,每户给予搬迁补助费1500元。

其它房屋搬迁补助费:有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其他相关合法审批手续的,依据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建筑面积和依法认定面积(无证有合法手续的)进行补偿,按20元/㎡进行计算给予补偿。

2.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有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其他相关合法审批手续以及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依法纳税的,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员工生活补助)×6个月。

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按照评估结果计算(包括住改非)。

月净利润按照2019年度实际纳税的所得税推算。

员工生活补助按照征收决定通告发布前一个月大庆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人数按照征收决定通告发布前6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确定,相关证明经核实有效后给予认定。

承租人租赁被征收房屋进行经营,由被征收人按照本方案的规定提供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原始证明材料,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中,月净利润、员工生活补助给予实际经营者。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不能在签约期限内提供反映月净利润和员工数量等有效凭证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再计算月净利润和员工生活补助。

(四)保障性补助规定。

1.被征收人为低保户的,以合法有效的低保证为准,每户补助10000元。

2.被征收人为残疾人的,按照被征收人同一户口本内的残疾人(须有合法有效注明残疾等级的残疾证)人数给予一次性补助,一级补助10000元/人,二级补助8000元/人,三级补助6000元/人,四级补助4000元/人。

(五)奖励规定。

1.征收决定通告发布后,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15日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被征收人,住宅的每户给予3万元的搬迁奖励,商业用房的每户给予5万元的搬迁奖励。

2.征收决定通告发布后,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被征收人,住宅的每户给予2万元的搬迁奖励,商业用房的每户给予3万元的搬迁奖励。

3.超过上述期限未签订协议搬迁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4.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不享受奖励政策。

五、签约期限及强制搬迁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自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大庆市住建业发展服务保障中心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大庆市住建业发展服务保障中心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由大庆市住建业发展服务保障中心实施统一收回。凡是计入补偿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被征收人一律不得损坏、拆卸,否则在补偿款中相应扣除。

(二)被征收房屋或土地存在买卖、租赁、抵押、查封及其它产权纠纷等,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或土地买卖、租赁、抵押、查封及其它产权纠纷等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对于申报不属实、弄虚作假经营的,税务机关依法对被征收企业和经营者进行税收稽查和执法;采取伪造或者虚构手段骗取征收补偿金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改变原评估结果的,按鉴定结果进行补偿,鉴定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鉴定结果未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评估费由委托人承担。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五)本方案提及的面积皆为建筑面积。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大庆市住建业发展服务保障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配套补充办法。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网

原标题:《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附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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