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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丨福建生态环境司法十种修复方式

2020-07-11 08: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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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福建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系统保护观,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防治污染和修复生态并举,不断推进生态修复的多样化、系统化和专业化。一是拓宽生态修复领域种类。将修复范围从传统的山地、林地延伸至矿山、溪流、河湖、海域等领域,将修复种类扩展至珍稀动植物,实现多层修复、立体保护。二是丰富生态修复保护模式。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传统模式基础上,积极探索“削填引种”“引流冲污”“固坝填石”“海砂回填”等生态修复模式,大力推广“巡河守护令”“护鸟令”“珍稀树木保护令”和“从业禁止”等保护或防治方式,并推动修复性司法与社区矫正相衔接。三是跟踪生态修复执行效果。完善监督保障、检查验收、评估回访等配套机制,对不履行修复义务的环境侵害人适用“生态修复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四是建立修复专项资金制度。探索建立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制度,规范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的筹措渠道、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解决了环境损害修复资金“出”与“入”的难题。

在此次开展“全省生态环境司法十佳百优”评选活动中,福建高院对全省法院近年来创新的生态修复模式和保护方式进行梳理,筛选其中开展时间最早、形式较为独特、影响范围较广的模式或方式予以推广介绍,希望借此继续拓展生态修复这一独特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做法,为全省乃至全国法院提供更多可复制可参照的样本。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十种“修复模式”或“保护方式”吧!

这十种“修复模式”或“保护方式”分别是:

1. 龙岩法院“补种复绿”林木修复模式

2. 南靖法院“削填引种”矿山修复模式

3. 龙海法院“增殖放流”江河修复模式

4. 南靖法院“引流冲污”溪流修复模式

5. 仙游法院“固坝填石”河道修复模式

6. 东山法院“海砂回填”海洋修复模式

7. 漳州法院“专户资金”统筹修复模式

8. 长汀法院“河长制保责监督卡”河道巡护方式

9. 明溪法院“动植物保护令”资源保护方式

10. 晋江法院“从业禁止”污染防治方式

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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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权威发布丨福建生态环境司法十种修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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