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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法院“补种复绿”林木修复模式

2020-07-11 08: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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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生态环境资源简况

一、背景描述

龙岩位于福建西部,辖区内山多林密,煤、金、铜、铁、稀土、高岭土等各种矿产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福建省第一。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非法采矿、盗伐滥伐、失火烧山等毁林类案件日益增多,植被毁坏、水土流失、地质灾害等现象频发,龙岩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面临着严峻考验。1991年,长汀法院在被告人梁某华失火罪一案中大胆尝试,判令梁某华在火烧迹地上更新造林一百亩,并在判决主文中明确判令有关规划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等工作由当地林业站和村委会负责组织、监督,迈出了生态恢复性司法创新的重要一步。2010年,龙岩中院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出台《龙岩市关于在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中开展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各相关行政执法、司法部门在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上的职能定位更加明晰、协作配合更加通畅、聚合成效更加突显,有效破解了长汀金龙稀土公司非法开采稀土造成大面积水土流失等一大批生态环境破坏案件的修复困境,实现“惩治一个人、教育一群人、恢复一片绿”的效果。

▲龙岩法院于1991年开始生态恢复性司法探索工作

▲龙岩中院与检察院、公安、林业联合出台生态补偿机制相关文件

二、创新意义

龙岩法院在全国首创“补种复绿”林木修复模式,彻底改变了以往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一判了之的简单做法,判令符合条件的犯罪行为人缴交生态恢复资金或承担更新造林等劳动管护责任,并将其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情况纳入悔罪表现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既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又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兼具惩罚、教育、生态“一判三赢”功效,是刑法惩治犯罪与教育引导功能在生态司法领域的有力拓展和延伸,实现了社会综合治理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无缝衔接。同时,也是生态恢复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里程碑式跨越,对全国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工作的发展进步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极大地推动了生态文明建设在政策和立法层面的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龙岩中院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

三、主要做法

1.适用审查。征询相关领域技术专家、行政职能部门意见建议,提前考量、评估相关案件适用“补种复绿”修复机制的可行性,如:是否属于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案件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悔罪、被告人是否具备生态修复能力、具体修复方案及所需费用等。

▲庭审场景及技术专家参与现场勘验

2.审理裁判。促成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与受损林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生态修复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发出补植令、抚育令,责令被告人按照协议约定对所破坏植被进行原地“补种复绿”或异地修复,并将被告人开展生态修复意愿、缴纳履约保证金、具体修复情况等纳入其悔罪表现,作为量刑情节之一,在判决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履行复植补种相关文书

3.落实修复。督促生态修复责任人向林业主管部门缴纳履约保证金或生态恢复补偿金,由林业主管部门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择优选取补种复绿具体项目的实施机构,由中标机构负责实施修复。

▲法院开展复植补种工作场景

4.监督验收。由环保领域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公众共同成立生态修复监督委员会,对生态修复责任人的修复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及验收,及时督促整改,确保生态修复效果。对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将其履行生态修复协议的情况纳入缓刑考验期考察内容,作为是否撤销其缓刑的重要考量。

▲现场监督验收及补种复绿前后对比

四、取得成效

经过多年实践,龙岩法院将“补种复绿”修复机制的适用范围由涉林刑事案件拓展到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将修复模式由单一的“就地补种”拓展到“异地补种”“集中补种”,利用郊野公园、城乡绿化带、生态公益林及国有林场等疏林地带建立生态修复基地,对于不适合“就地补种”的案件,在修复基地实施异地、集中补种;建立起“补种复绿补偿金”机制,对缺乏补种经验或时间的被告人,采取缴纳补偿金形式,委托专业机构代为修复。

▲多种形式的生态修复基地

2017年以来,龙岩法院共适用“补种复绿”411件,发出补植令、抚育令152份,修复受损植被面积45204余亩,建成生态修复基地24个,与紫金矿业、马坑矿业等重点企业共建矿区生态修复示范点10个,形成“有案必先考虑修复,修复必见良好成效”的生态保护氛围。经福建高院总结推广,“补种复绿”修复机制已在全省范围广泛适用。2015年至2020年5月,全省法院适用“补种复绿”1457件1898人,共发出“补植令”“抚育令”920份,责令刑事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面积4.53万亩。

来源:龙岩中院

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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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龙岩法院“补种复绿”林木修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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