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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昌市校外托管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0-07-13 21: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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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昌市校外托管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监管工作,有效消除安全隐患,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研究起草了《金昌市校外托管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12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287341387@qq.com

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金昌市校外托管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通信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西路10号,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科,邮编737100。

请在信封注明“关于《金昌市校外托管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3日

金昌市校外托管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学生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托管场所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场所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学校外开办的,以赢利为目的的,在非教学时段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休息等服务的固定营业场所。

第三条 校外托管场所的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督管理机制。市场监管、教育、卫健、公安、住建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校外托管场所服务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服务的统筹协调工作。并依法负责校外托管场所的商事登记、食品安全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经常性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家长选择正规的校外托管场所,并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校外托管场所违法经营案件的跟踪调查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场所传染病防治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校外托管场所及其周边环境的治安监督管理,对校外托管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防范和消防安全培训;负责消防安全监管,对校外托管场所经营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责令经营者立即整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场所的房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校外托管场所安全使用房屋。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四条 校外托管场所实行登记管理。符合开办校外托管场所条件的经营者须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依法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事校外托管场所经营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从事校外托管场所经营必须有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第六条 鼓励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利用商业用房开办校外托管场所。在小区居民楼内开办校外托管场所的,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

第七条 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需延续、变更、注销校外托管场所登记的,应到原发证部门办理相关延续、变更、注销手续。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为其经营范围内学生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传染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建立托管学生信息档案,对学生安全负责,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

第九条 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书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学生健康安全。

第十条 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托管学生的日常管护,防止学生在托管场所及周边嬉戏、噪音扰民。预防和避免学生间欺凌、打斗等伤害事件,依法保护托管学生身心不受伤害。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场所在托管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及时解除双方托管协议。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在经营场所内公示。

第十三条 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其他食源性疾患、火灾等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向当地市场监管、卫健部门报告;

(二)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并保护好现场;

(四)配合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进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发现疑似传染病例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遇突发火灾等自然灾害,要紧急疏散人员到安全地带,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从业规范

第十六条 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规范。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饲养和宰杀畜禽等动物的区域,应位于餐饮服务场所外,并与餐饮服务场所保持适当距离。

2.加工制作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3.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采光照明、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包装容器应当无毒、清洁,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4.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采购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猪肉的,还应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记录,宜采用电子方式记录和保存相关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专柜(位)存放食品添加剂,并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容器盛放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保留原包装。

6.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高危易腐食品,应在高于60℃或低于8℃的条件下存放。在8℃~60℃条件下存放超过2小时,且未发生感官性状变化的,应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再加热后方可供餐;不制售凉菜。

7.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或者标注与留样记录相对应的标识。

第十七条 校外托管场所公共卫生规范。

1.配齐配足学生生活、住宿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消毒、洗手等设施设备,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2.校外托管场所应安装紫外线消毒灯,定期对室内空气、物品、图书等进行紫外线杀菌,消毒时间不少于40分钟,并有消毒记录。

3.学生实行分餐制,餐具每餐前应当经过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应当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4.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巾)要定期清洗消毒;水杯每天清洗消毒,消毒后的水杯存放于保洁柜内;毛巾要做到每人一条,有标识。

5.男、女生住宿要各自独立,不得男女生同处一室,门口应有明确标识。

6.校外托管场所设有水冲式卫生间。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校外托管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1.校外托管场所选址尽量不在居民楼,如选择居民楼,应设置在地上3层以下。

2.厨房与就餐场所、住宿场所独立设置。

3.有住宿要求的,住宿面积与就餐学生人数相适应且不能与家庭混用;应保证1人1床,床铺不得高于两层,上铺要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适当间隔。

5.经营场所安装必要的照明设施和视频监控,监控记录的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6.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对安全出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要及时进行检修,确保正常运转。

7.经营场所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对经营场所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8.对煤气、天然气、甲醇设备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九条 校外托管场所从业人员规范

1.校外托管场所从业人员应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有精神疾患、吸毒史、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从事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经营。

2.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禁止带病上岗。

3.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4.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5.加工食品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由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教育、卫健、公安、住建等部门,每学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日常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辖区内的校外托管场所纳入日常监管,定期、不定期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区各相关的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学生特别是校外托管学生的安全教育,及时掌握校外托管学生的有关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县区各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不得在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兼职,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

第二十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不力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实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原标题:《关于《金昌市校外托管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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