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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服务】嫩江法院:明法析理促调解 当庭给付化纠纷
近日,嫩江市人民法院快速审理了一起赵某诉王某某、嫩江市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被告当庭履行了给付义务。
嫩江市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是王某某一人投资的自然人独资公司,赵某是齐齐哈尔市经销钢材的个体工商户,双方自2015年起开始合作,一直合作很好。后来由于王某某公司发生一些变故,自2019年7月起至2020年1月间,王某某多次在赵某处赊购钢材,欠赵某货款共计839,642元。
案件受理后,由诉讼服务中心法官杨艳红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原、被告双方取得联系。了解到原告不在嫩江市居住,家中还有生病的老人需要照顾,再加上疫情原因,暂时不方便来嫩江处理此事。杨艳红决定尽可能通过电话和微信同双方沟通,减少双方当事人往返法院的诉累。
杨艳红在梳理案情过程中发现,由于双方多年的合作关系,彼此一直比较信任,所以从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现在由于一些原因双方产生了分歧,被告拒绝支付货款。分歧的焦点在于被告购买原告的钢材,双方没有明确原告是否应当给被告出具税务发票,二被告以要求原告出具税务发票为由,要求减少货款。由于双方在抵扣税率的问题上有很大分歧,主审法官杨艳红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同时又向税务部门进行咨询,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通过大量的沟通工作,经过了十几次的电话联系,终于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二被告当庭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原告只来嫩江法院一次就圆满的解决了困扰双方了近一年的纠纷,双方当事人都十分满意。
供稿:杨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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