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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法院“动植物保护令”资源保护方式获评福建生态环境司法“十种修复方式”

2020-07-17 17:0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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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全省生态环境司法十佳百优”评选活动中,明溪法院“动植物保护令”资源保护方式被评选为福建生态环境司法“十种修复方式”,系三明地区唯一入选法院。

一、背景描述

明溪,是国家生态县、国家级森林经营示范县、全国绿化模范县,森林覆盖率达80%以上,被誉为中国红豆杉之乡、中国黄腹角雉之乡,境内生物复杂多样,生态系统典型,是多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迁徙的重要通道。

近年来,非法猎捕、杀害、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明溪法院与司法、林业等部门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加大联合打击力度,严惩了一批犯罪行为,但仍无法彻底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从具体案情来看,这些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类的犯罪案件,通常情节较轻,且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如何在此类案件中贯彻落实生态修复理念,是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明溪法院的一个难题。

明溪法院因地制宜、另辟蹊径,自2018年开始创设“动植物保护令”资源保护方式,加深被告人对生态资源类犯罪行为危害后果的感悟和体验,实现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再次犯罪。

二、创新意义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具有显著的不可替代性。为切实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维护明溪良好生态环境资源,减少并杜绝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营造野生动植物保护良好社会氛围和法治环境,明溪法院探索试行“动植物保护令”制度,对破坏野生鸟类者发出“护鸟令”,对破坏林木、珍贵树木者发出“森林管护令”“珍贵树木保护令”等令状式文书,在对犯罪人施以刑罚处罚的同时,责令他们履行动植物资源管护、看护及法治宣传等义务,实现由“捕鸟人”化身“护鸟人”的良好效果。

与“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固坝填石”等主流修复模式直接作用于受损生态环境不同,“动植物保护令”以司法令状的形式,禁止被告人再次实施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并责令其承担一定的林木管护、法治宣传、检举揭发同类犯罪行为等责任,既是生态修复保护举措的一项创新,也是令状类法律文书在生态修复领域的一次突破。

三、主要做法

1、初步掌握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犯罪事实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后,对拟适用缓刑或单独判处罚金刑的被告人,向其说明生态修复理念及动植物保护令制度等内容,建议其履行一定的动植物资源管护、看护等义务,作为其量刑情节。

2、对于愿意履行动植物资源管护、看护等义务的被告人,根据其破坏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具体情况,征求林业、自然保护区、社区矫正机构、村委会等部门意见,拟定其管护、看护方案,并由其以书面承诺形式对方案加以确认。管护、看护方案的主要内容通常为:(1)禁止从事一切有害动植物资源的行为;(2)参与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法治宣传活动,如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爱鸟周”“环境日”等主题活动,发放宣传单、制作宣传牌等;(3)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巡山、抚育林木、投放鸟饵等;(4)检举、揭发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5)缴纳公益补偿金、修复金,异地保护、修复动植物资源等。

3、判决时,根据被告人承诺履行管护、看护责任的情况,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在送达判决书时,同时向被告人发出“保护令”,将其履行管护、看护责任的期限和内容等书面化、具体化;保护令与判决书一并送达检察、司法、林业等部门。

4、由社区矫正机构、林业、自然保护区、村委会等部门配合,对被告人履行保护令的区域、具体方式等进行细化,并对被告人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记录和考核,作为被告人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取得成效

自2018年探索试行“动植物保护令”制度以来,明溪法院共发出保护令19份,其中护鸟令9份、森林管护令6份、珍贵树木保护令4份。森林管护面积达546亩,6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罪犯罪行为被管护义务人揭发。2018年下半年,明溪法院与县司法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修复性生态司法联动机制》,明文规定将社区服刑人员参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活动纳入社区矫正内容,并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表现情况作出考核评价,作出相应奖惩处理,如降低考评等级、申报立功或建议收监执行等,使得上述司法令状有了机制保障和司法强制力。

“动植物保护令”的实施,大大丰富了生态司法保护举措的多样性,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同时,有效提升了社会公众的生态文明理念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意识,同类案件案发率明显下降。相关案例和做法,被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新华网等媒体纷纷报道。

2018年,三明中院对该“动植物保护令”资源保护方式进行总结,并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广。大田法院、泰宁法院在“动植物保护令”基础上,探索试行“生态修复令”“生态环境修复失信令”制度,对未按生效判决和生态修复协议约定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责任人,发出“生态修复令”“生态环境修复失信令”,督促其限期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有效保障了生态修复举措的真正落实。浙江、广西等外省法院也纷纷效仿和借鉴该做法。

原标题:《明溪法院“动植物保护令”资源保护方式获评福建生态环境司法“十种修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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