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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妨害公务 依法严惩不含糊

2020-07-17 17:0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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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警察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行为,轻则涉嫌阻碍执行职务,将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重则涉嫌妨害公务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卫滨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承办法官用真实案例解读法律,严厉打击妨害公务犯罪,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司法权威。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某日上午,民警杨某某和协警高某某在我市某区汽车有限公司内查处一处传销窝点,将传销人员刘某顺带上警车离开,当警车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被告人刘某兵与同案三人(已起诉)追上警车对警车进行围堵,声称要拿回传销人员被扣押的手机。警车停在路边后,同案人刘某抓着警车副驾驶车窗处剧烈摇晃,民警杨某某和协警高某某遂下车制止。被告人刘某兵等人上前攻击执法人员,抢夺执法人员手中器械,推、打执法人员,咬伤民警手指,造成民警杨某某左手无名指骨折,同案人刘某顺私自从警车下来参与推、打执法人员,并趁机逃走。被告人刘某兵等人阻碍执法时系交通高峰期,其在十字路口追打民警百余米,造成交通拥堵,大量群众和过往车辆围观。之后,现场群众与后续支援的民警一起制服了被告人刘某兵等人。经鉴定,杨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兵伙同他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兵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明确规定,【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原标题:《【案例速递】妨害公务 依法严惩不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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