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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巧立名目滥收费,消费者如何维权?

2020-07-23 15:1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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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巧立名目滥收费

消费者如何维权

01

案情回顾

赵某于2017年5月在宜昌某4S店看车,欲购买小型轿车一辆。售车工作人员劝赵某分期付款,可享受低息折扣及礼物相送。赵某遂与4S店签订购车合同,约定车款186800元,分期4年付款,首付56040元,从某4s店金融公司贷款130760元。在签订贷款协议时,应4S店要求,赵某另支付了信贷服务利息18991元。4S店给赵某出具的收条上注明“代某4s店金融公司收”。

2019年7月,赵某想提前把贷款还清,遂电话与某4s店金融公司客服人员沟通,意外得知自己的车贷属无息贷款,回忆起购车时4S店向其收取的18991元利息,火冒三丈,认为被4S店欺诈,遂向4S店交涉。

4S店则拿出与金融公司之间的财务转账凭证,证明4S店仅收到金融公司贷款111769元,4S店收到的总车款(首付56040元+金融公司转111769元+贷款利息18991元)合计186800,符合合同约定金额,没有欺诈多收费。

双方协议未果,故赵某诉至西陵区人民法院,要求4S店退还利息18991元,并双倍赔偿经济损失37982元。

02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赵某在购车时,先后交付了56040元首付款及18991元“利息”,并向金融公司贷款130760元,该款已全部偿还完毕,即赵某为购车实际支付款项为205791元,比购车合同约定的186800元多出18991元。

赵某与金融公司签订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合同利率=实际利率-贴息利率”,“贴息利率指用于计算经销商或其他第三方为借款人的利益同意向贷款人就贷款本金支付的利息的月利率”,据此计算合同利率为0,即赵某的车贷为无息贷款,4S店代收18991元利息没有依据。

但从4S店账面上看,其总共只收到了186800元,似乎没有超过合同约定。之所以出现这一矛盾,是因为金融公司应发放贷款130760元,但实际只发放111769元,差额18991元,这应属4S店与金融公司之间的结算问题。两公司系合作关系,对于汽车销售及贷款的操作模式彼此熟悉,双方也存在业务提成、返点等经济往来。合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4S店不应将责任转嫁至消费者身上。

关于赵某诉称的双倍赔偿,因本案4S店并未故意虚报车价以收取案涉“利息”,尚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欺诈,故双倍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令4S店退还赵某18991元。

03

法官提醒

消费者购车、购房时,要注意阅读合同条款,明确权利责任,查明费用明细,对商品及对价做到心中有数,理性消费。

END

供稿:周 云

采编:周 芳 姚欣怡

策划:宋 峰

审核:龚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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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4s店巧立名目滥收费,消费者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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