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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拐区法院:营运损失的正确打开方式
日前,石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原委
2019年11月,张某驾驶的车辆与刘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刘某车辆损坏,张某在事故中负全责,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偿了刘某车辆修理费,但拒赔营运损失,而张某认为自己投了保险,刘某的所有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也拒绝赔付。经过几个月的协商未果,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保险公司赔偿营运损失。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应予以赔偿。
判决结果
刘某与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停业等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该约定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约定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对营运损失免赔,营运损失应由侵权人张某承担。
法官说法
由于交强险的保障性及填补性功能,原则上对间接损失不予赔付,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对于受害方营运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强制险不予赔偿。侵权人投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应由保险公司按侵权人事故责任比例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侵权人没有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则直接由侵权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普法小课堂
什么是营运车辆?
营运车辆,就是指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即通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运输产生和获得经济利益。一般我们常见的营运车辆为出租车、公交车、营运货车。
什么是营运损失?
交通事故车辆营运损失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营运车辆在维修期间无法正常运营造成的损失。对于营运车辆的车主来说,营运车辆就好比他的谋生工具,车辆被撞需要维修,在车辆修理期间,就失去了赚钱的工具,无法维持正常收入,所以不论从法律层面还是道义层面讲,赔偿营运损失是合理的。
来源:石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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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石拐区法院:营运损失的正确打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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