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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说法||“签字画押”按手印,事后反悔判败诉
原创 长宁县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提 示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在遇到买卖房屋、企业就业、民间借贷等各种情境下会与他人或集体签订各种协议。协议中会写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最后大家签字画押,双方各持一份。然而,协议拿回家后,如果因为其他种种原因,协议写明内容得不到实现,协议一方不想干了,能否以其他原因拒绝履行呢?
近日,长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就协议是否有效,产生了争议。
签订协议
2019年10月,原告王某某在被告李某、常某某(二人夫妻关系)家中从事房屋修建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不慎踩滑从箱板上摔下致左侧跟骨骨折,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1月22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致就原告受伤后的损失赔偿事宜达成共同意见并签订《协议》予以确定,《协议》主要约定二被告除自行承担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外,另外赔偿原告其他费用共计47000元,支付方式为《协议》签订生效后支付6000元,于2020年6月22日前支付21000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20000元。作为村委干部及亲友邻居的见证人同时在《协议》上签字捺印予以证实。
双方辩论《协议》签订后,二被告拒不遵守《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第一期赔偿款6000元,经原告催收未果。
原告认为,原告在二被告处为被告提供劳务而受到伤害,二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双方系亲戚关系,双方在互谅互让、经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所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客观真实,且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
二被告辩称,本案中原告是酒后强烈要求干活,自身不小心造成事故。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明显不公平,协议赔偿请求没有计算的依据,赔偿的数据没有依据,协议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案件焦点原、被告于2020年1月22日所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审理
经长宁县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系亲戚关系。2019年10月,原告在帮被告从事房屋修建工作中不慎踩滑从箱板上摔下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1月22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就原告的治疗费用、医疗赔偿费以及被告付款方式等内容达成《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之规定。
原、被告均系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原告做工受伤后确需继续治疗,仍需产生相关费用,在签订时《协议》时,被告也不存在受胁迫等情形,该《协议》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原、被告于2020年1月22日所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至于原告在事故发生前是否饮酒或醉酒与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无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赔偿款6000元。
最后,小编在此提醒各位
签字画押
还需三思而后行啊
本文来源:综合办公室
原标题:《安宁说法||“签字画押”按手印,事后反悔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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