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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多次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两名村务工作者自食苦果终获刑……

2020-07-28 18: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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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泉港法院 泉港法院

为发泄不满情绪

捏造虚假事实,多次恶意举报他人

两名村务工作者在法庭上“吞下”苦果……

7月27日,泉港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连某忠诬告陷害罪一案和被告人连某春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一

被告人连某忠自2003年7月起担任泉港区前黄镇凤安村报账员。2013年1月,凤安村委会决定由被害人连某某接替连某忠担任该村报账员。

2017年3月,连某忠因在担任报账员期间违纪,被撤销党内职务。同年5月,连某忠为发泄不满情绪,以其未收到连某某在交接工作时移交的59420.45元财务款项和连某某涉嫌贪污、诬陷罪行多次向纪委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各级信访部门等进行举报,意图使被害人连某某的名誉受损并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后又举报纪委部门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涉嫌渎职、不作为。

经纪委部门调查,上述款项已于2013年1月由连某某支付给连某忠。

法院审理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连某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持续时间长、次数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

2017年3月,被告人连某春在泉港区某镇担任村综治民政协管员期间,因违反财经纪律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后于同年6月被解除综治民政协管员聘用。连某春认为上述处分过重,心生不满,为发泄个人情绪,将矛头指向该镇党委书记即本案被害人,通过邮寄信件、网络举报、本人直接见面举报等方式,于2017年7月起陆续向纪检部门、检察机关等有关机构,大量实名举报被害人贪污扶贫款、无故罢免、解聘其相关职务、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等事项。

2018年7月,泉港区纪委监委对连某春相关举报事项进行答复,但连某春以答复内容造假为由,继续实名举报被害人,并于同月向被害人提出只要满足恢复其职务、安排其担任村计生协会会长和支付经济损失48000元等要求,其便不再举报,否则其将继续实名举报。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连某春以上述要求未得到满足为由,继续向各级纪委实名举报被害人。后经家人劝阻,才停止举报。

法院审理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连某春在被党纪处分后,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通过长时间持续实名举报的方式,强行索要他人钱财计人民币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诬告陷害行为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扰乱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干扰司法机关正常活动,损害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不仅违反政治纪律,还违反相关法律。

法官在此提醒,举报控告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实检举和控告,不得无中生有、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构成犯罪的将受到法律惩处。

编辑:林长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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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多次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两名村务工作者自食苦果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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