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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涉恶案一审宣判

2020-07-29 12:4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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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9日,盐池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黄某、卢某甲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依法公开进行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余二被告人因犯开设赌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10月,卢某乙(已另案判决)在宁东镇等地多次开设赌场,被告人王某某、卢某甲在赌场负责放哨,被告人黄某负责赔注。2017年11月23日下午,卢某乙为索要赌债,指使赵某、高某某(均已另案判决)将被害人贠某某从家中带离,又指使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与高某某带着贠某某四处借钱,以偿还赌债,期间造成被害人贠某某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的恶势力特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盐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黄某、卢某甲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查明的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供稿:马银萍

原标题:《盐池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涉恶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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