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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家暴受害人,广东出手了!

2020-07-30 12: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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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共青团中央”(ID:gqtzy2014)综合整理自中国新闻网客户端、新浪微博客户端、微信公众号“中国妇女报”(ID:fnb198410)

导读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下称:《办法(草案)》)于2020年7月29日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7月28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下称:《办法(草案)》)提交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三审。据介绍,新修改的《办法(草案)》再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内涵和外延。在五十条第二款中借鉴了国外的创新规定,明确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如何定义家庭暴力?根据《办法(草案)》,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主要包括:殴打、残害、捆绑、冻饿等伤害行为;禁闭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恐吓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诽谤、散布隐私等精神侵害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值得注意的是,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上述侵害行为的,也属于家庭暴力。

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李明舜评价指出,《办法(草案)》整体来看两个特点最鲜明:一是突出了公权力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二是强调了防治家庭暴力必须坚持受害人本位,把对受害人的救助放在首位。

十大亮点

据介绍,《办法(草案)》创新有关工作制度和措施,呈现十大亮点。

亮点一:家庭暴力行为分项表述,“冻饿”“跟踪”“骚扰”“散布隐私”等明确为家庭暴力。

《办法(草案)》将家庭暴力从伤害行为、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威胁人身安全行为、精神侵害行为以及其他家庭暴力行为等五个方面分项表述。根据工作实践需求,回应社会关切,将“冻饿”“禁闭”“跟踪”“骚扰”“诽谤”“散布隐私”明确为家庭暴力。明确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有关侵害行为的,也是家庭暴力。

亮点二:反家庭暴力实行社会共治,发现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及时报警。

《办法(草案)》多个条款分别对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反家庭暴力的职责和义务做出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亮点三:构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综合预防体系,预防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

《办法(草案)》分别围绕加强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业务培训、推进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等内容,明确了各有关方面的职责。其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要求民政部门指导婚姻登记机关,为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要求学校、幼儿园对学生、幼儿开展自我保护意识宣传教育。

亮点四: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重大、社会影响恶劣案件要共同处理。

《办法(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的职责。要求首接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亮点五:完善强制报告制度,扩大保护对象和报告主体。

将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员纳入保护对象,增加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强制报告主体。

亮点六: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四种情形”应当出具告诫书。

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将家庭暴力警情纳入“110”接处警工作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作出警记录,并做好制止家庭暴力、收集证据、查明基本事实、协助救助、进行伤情鉴定、协助庇护、告知受害人享有权利等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未能取得受害人调解的”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告诫书。

亮点七:丰富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可以申请多项保护措施、法院分批多次作出。

《办法(草案)》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禁止令”“远离令”“迁出令”等。规定申请人申请多项人身保护令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分批多次作出。

亮点八:专章规定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临时庇护场所要保护受害人隐私。

重视对受害人的救助,设立“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专章,从临时庇护、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环节,为受害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立体式的救助帮助,覆盖临时食宿、法律需求、心理服务、困难帮扶等方面。

亮点九:完善家事调查制度和律师调查取证制度,推动解决举证难问题。

明确在家庭暴力民事诉讼中,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委托律师依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亮点十:创设性扩大保护对象,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明确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延伸阅读

联合国发布的《2013暴力侵害儿童全球调查报告》表明,全球每年约有1.33亿至2.75亿的儿童,亲眼目睹发生在其父母之间的某些形式的暴力行为。美国心理协会将目睹家暴列为虐待儿童的一种方式,并通过方方面面的社会支持系统,将目光锁定于这个长期被忽视的群体。

“我们认为,实际数据应该更高。”在此领域做过专门调研的张荣丽告诉记者,调研中,一些受访的家暴受害女性谈到,其丈夫在实施家暴时不会回避孩子,有的孩子会在旁边看,也有的会被父母轰到其他房间,但会听到父母在外面的打骂声、哭叫声。

据张荣丽介绍,在她们所掌握的案例中,还有一些极端的。比如,儿童目睹父亲杀害母亲的过程,或儿童目睹长期不堪受虐的母亲杀死施暴父亲。“有个女童看到父亲对母亲实施家暴的过程后,吓得失语了,由此可见她心理上遭受的暴力伤害程度。现实表明,这些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确实受到了家庭暴力的伤害。”

2015年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按每个家庭平均一个孩子计算,我国有近9000万个孩子亲眼目睹过亲人间的施暴过程。

目睹家暴对于未成年人的伤害程度,张荣丽认为要因人而异,“婴幼儿可能只是担心、恐惧。伤害比较严重的往往是懵懂时期,如6岁至8岁。等到了青春期,他/她可能会对目睹的家暴采取一定的防范策略,甚至有些男童就开始要拯救母亲,要介入暴力、要保护等”。

中国妇女儿童心理咨询热线(4006012333)和白丝带终止性别暴力男性公益热线(4000110391)等,都是目前面向全国的公益热线,可以接听目睹家暴儿童的咨询。白丝带终止性别暴力男性公益热线负责人张智慧曾向媒体介绍,目睹家暴儿童的情绪、认知和行为等反应与直接受暴儿童相近,其心理创伤程度并不比后者轻。

有网友这样描述自己目睹家暴后的感受:“小时候,我一直以为自己是矛盾的根源,没有了我,就不会发生这些。我的妈妈最可怜,她承受了家庭暴力的一切皮肉之苦。我作为那个幸存的孩子,内心却从来没有幸存过。”

还有网友说自己“是一个靠仇恨活下来的人”,因为从记事开始,他的父亲就当着他的面殴打母亲,他一直在阻止,但并没有用。“我到现在都恨他,并且一辈子恨,他让我一生都活在恐惧与阴影中。挥之不去的夜夜噩梦,都是他暴唳的打骂。他让我成为一个表面快乐、内心极度孤独恐惧的人。”

庆幸的是,基层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对于目睹家暴未成年人的保护。

“法院依照实际当中的目睹家暴儿童保护的需要,果断裁定了保护令,这是非常好的对反家暴法在实践当中的应用。”在张荣丽看来,反家暴实践需要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及时总结儿童保护方面的需要,在制定地方法规的时候,有目的地去进行一些制度创新,这样才能适应儿童保护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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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团有话说 第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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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丨张 彤(中国电科团委)

校 对丨张国党

校 审丨肖 健

值班编委丨连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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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家暴受害人,广东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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