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灵川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2020-07-31 10:4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7月26日,灵川县人民法院在灵川县看守所科技审判庭依托新科技对被告人狄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5日,经灵川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由被告人狄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前向灵川县某木材厂支付161万元欠款的协议。但被告人狄某某未按上述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该木材厂于2018年9月11日向灵川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灵川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并执行回标的款9万元。因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后该厂负责人苏某某发现被告人狄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苏某某再次向灵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狄某某偿还了苏某某履行款6万元后不再履行债务。2019年12月25日灵川县人民法院再次作出要求狄某某偿还债务的裁定,但被告人狄某某拒不执行该裁定。

经灵川县公安局侦察取证,狄某某的微信账户(收入款)单笔金额为1万元以上的资金有145笔,合计金额为195.44万元,被告人狄某某未将上述收入用于偿还(2018)桂0323民初2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

在本案审查起诉过程中,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对被告人狄某某位于安徽省涡阳县公吉寺镇新街东侧的房屋进行强制拍卖,得执行款50.4188万元,已将该执行款支付给灵川县盛新鑫源木材厂,截至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狄某某尚欠灵川县盛新鑫源木材厂货款95.5812万元及利息18.375705万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狄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故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图为狄某某从外地被带回司法拘留)

作者:唐伟悦

原标题:《灵川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