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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案情简介
2012年,张某与绵竹市富新镇40名村民达成了租赁土地的协议,约定租赁土地10年并在返还土地时还耕。其后,张某在承租土地上种植树木、修建临时建筑,但从2016年起开始拖延支付租金至拒不支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2018年9月在绵竹法院富新法庭的组织下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因张某未按协议内容履行给付义务,40名农户向绵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某支付拖欠的租金30余万元并腾退土地。
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但张某既不积极腾退土地也不支付所欠租金,后来竟逃避执行。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在法院调解书生效后在某运输公司领取了18万元现金的租金,还将部分涉案土地转租他人并收取租金,但上述钱款均未用于偿还涉案的债务。
其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已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绵竹法院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在面对刑事处罚的巨大压力下,被执行人张某主动找到了法院,表示愿意积极配合腾退土地。在当地政府及村组多方协调配合下,村民同意部分土地现状返还,其余土地经过一个多月的机器挖推、人工转运的紧急劳作,终于赶在小春种植时节之前完成了还耕。
同时张某也与40名申请人达成了拖欠租金的分期支付计划,并已按约履行了10万元,该批涉民生执行案件圆满解决。此外,法院也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被执行人张某的履行情况,作为办案参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负有给付租金及腾退原承租土地的两项义务。租金是金钱给付义务,腾退则属于行为履行。
在法院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其逃避执行,应当予以处罚。
同时法院又查明其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有两项租金收益的款项未用于履行涉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其隐匿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法院将其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后,其迫于刑事处罚的压力积极与申请人协商,就土地腾退进行了处理并给付了部分租金,其履行情况也可以作为公安机关办案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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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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