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以案释法 | 酒后驾车闯校园,危险驾驶被判刑

2020-08-04 17:1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赵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自河间市束城镇文涛阁驴肉火烧店行至河间市束城中学时,欲驾车进入学校,学校保安告知不允许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并让车辆驶离校门口,以免影响学生进入校园。被告人赵某不听劝阻,驾车顶撞保安强行进入学校院内,民警赶到后将赵某查获。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2.15mg/l00ml。公诉机关对赵某以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向河间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河间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欲进入正值学生上学时的校园,被学校保安阻拦后,强行驾车顶撞保安进入校园内,其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依法不应适用缓刑,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告知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公诉机关不予调整,本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最终,河间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被告人赵某犯罪时正值学生上学的高峰期,学校门口附近学生较多,被告人选择在此时此地强行驾车顶撞保安闯进校园,反映其主观恶性大,引起大量学生围观,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依法不应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应该考量社会公众的认知,被告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社会影响等综合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原标题:《以案释法 | 酒后驾车闯校园,危险驾驶被判刑》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