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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太出国游致受伤 旅行社被判赔4万元

2020-08-04 17:1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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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太出国游致受伤

旅行社被判赔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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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出国旅游致受伤

王老太今年72岁,为丰富晚年生活,决定和老伴出国旅游。两人选择了宜昌城区A旅行社推出的“迪拜七日游”项目,每人缴纳了5800元团费。

一周后,王老太和老伴随领队从宜昌出发,经武汉直飞阿联酋迪拜,开始游玩。在迪拜的第3天,王老太游玩了当地的特色项目“沙漠冲沙”。在乘坐四驱越野车时,因沙漠地形起伏、车辆颠簸,王老太从座椅上弹起跌落,致使腰椎受伤。随后,王老太立即被送往迪拜医院,被确诊为“腰脊椎左侧骨折断裂”。随后,王老太住院做手术,支付医疗费23000迪拉姆(迪拜当地货币),折合人民币42000余元。10天后,王老太回国,又在宜昌市一医院住院半个月,出院后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向旅行社索赔却遭拒

王老太越想越气,本想出国享受一番,却落得受伤致残。王老太遂向A旅行社索赔,希望旅行社赔偿其损失。A旅行社却拿出签约时王老太署名的《免责协议书》,该协议书注明“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旅行过程中突发老年疾病由本人自担,放弃参加高龄人群禁止参加的相应景点或活动权利,若坚持参加后果自负…”。A旅行社认为王老太自行选择“沙漠冲沙”这一游玩项目,造成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双方协商未果,故王老太将A旅行社及旅行社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西陵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12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定,王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较外人更为熟知,其作为72岁的高龄老人,选择“沙漠冲沙”这一游玩项目,本身就存在盲目自信的重大过失,低估了游戏对身体的冲击力,高估了自身腰椎的抗压能力。另一方面,A旅行社的导游未告知“沙漠冲沙”的危险性,在旅游过程中有诱导消费之嫌。虽然A旅行社与王老太签署了《免责协议书》,但该协议书系格式文本,其中对高危项目定义模糊,并且A旅行社是把“沙漠冲沙”作为“迪拜七日游”的主要卖点宣传揽客。综合各方因素,王老太的受伤系意外事故,主要原因是其盲目自信、自甘风险,次要原因是A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定A旅行社承担王老太40%的损失约4万元。因A旅行社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保险限额为80万/人,故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4万元。一审之后,王老太、保险公司均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失的,游客请求其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每个游客都是一个特殊的个体,拥有不同的体质、不同的文化素质,有着明显的差异性,旅行社难以面面俱到,其也不是游客的“24小时贴身保镖”,因此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的。若旅行社已尽到合理限度的保障义务,或因游客故意、重大过失所致,则应由游客自担风险。例如游客不遵守导游安排,擅自离队迷路、擅自进入危险区域,或盲目自信,擅自选择高风险游戏项目等等。

本案中,王老太是在自愿选择的“沙漠冲沙”游玩项目中受伤,虽然王老太旅游前签署了《免责协议书》,但A旅行社在旅游服务合同履行中存在诱导消费的瑕疵且未明确告知高危项目的具体定义、范围,在王老太选择“沙漠冲沙”项目后也未提示该项目的危险性,据此,法院判决其承担4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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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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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周 云

采编:周 芳 姚欣怡

策划:宋 峰

原标题:《七旬老太出国游致受伤 旅行社被判赔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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