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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不存在的“最高法意见”判案续:多份裁定从裁判文书网下线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王选辉 实习生 马玉萱
2020-08-08 11:03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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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中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最高法曾多次在裁定书中明确不存在。

澎湃新闻近日搜索裁判文书网,发现至少20份被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引用上述不存在的“最高法意见”作为判案依据。

8月7日,澎湃新闻再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这20份裁判文书,其中6家法院作出的7份裁定或判决已下线——关键词无法检索到,原链接点开为空白,它们分别是: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6民终950号和(2019)黑06民终2858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3民终1000号民事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申6577号民事裁定书、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民终2275号民事裁定书、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9民终1638号民事裁定书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一终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均是生效的裁判文书。

北京市天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梁宏刚律师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法院进行裁判时所援引的法律依据不准确而带来的错判,很大程度上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这首先要看判决所处的阶段,如果是一审判决,在上诉期之内,当事人可以上诉;如果是终审判决,在法律规定的再审期限,如六个月之内,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这一情况可以作为一项依据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当时间超过六个月,再审未被支持或者再审法院仍未发现这一问题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向检察院抗诉来解决这个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梁宏刚表示,从法院的角度而言,也可以启动院长发现程序,对错误的判决、裁定重启审理。“适用法律错误,一般来说这个是必须重新再审的。从程序上,这个肯定是错误的,或者说是一个违法的判决。上诉人完全可以依据这个点,启动再审这一程序,甚至是要推翻原有判决,都是很有可能的。”梁宏刚说。

对此现象,此前有相关法律人士指出,这多与法官自身素质不高、业务信息更新不详、面对自媒体信息冲击自身辨别能力不强等有关,且多数法院系统内部也并未设立自查的环节,全国范围内目前也并未建立起统一的法律法规知识库等相关平台。

    责任编辑:段彦超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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