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经典案例 ▏一出租房内起火,谁来担责?

2020-08-08 21: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一出租房内起火

谁来担责?

我们生活中有很多情况下是需要租房子的,不管是居住还是用于商业经营,可是租了别人的房子,一旦发生事故怎么办?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房东和租户各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根据下面这个案例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最大化的保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回顾

2014年9月15日,赵某、徐某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赵某)将位于磴口县乌兰布和农场西厂房及部分空地租赁给乙方(徐某)使用;租赁物面积为2000平方米;租赁用途为燃煤加工;租期为一年;每月租赁费1000元;在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赵某按合同约定向徐某移交了所承租的财产。合同到期后,双方默认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徐某继续使用该厂房,并按月将租金支付至2019年6月15日。

2019年5月6日,徐某在用水泵进行浇地时,因电线漏电引发火灾,造成租赁财物受损。事故发生后,赵某多次找徐某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赵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经法院委托内蒙古衡正通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火灾造成赵某财产损失57378元,收取鉴定费3000元。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2019)内0822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由徐某赔偿赵某财产损失57378元,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3000元由徐某负担。徐某不服,提起上诉称火灾最初是由一间赵某长期锁闭,从来没有交付给徐某使用或管理的房间开始,该房屋内电线是否漏电、短路,徐某没有该房屋钥匙,也没有得到允许或被委托代为管理、看护该房屋,并不具备随时检查的客观条件。赵某作为出租方,对于租赁厂房内的水电暖等配套设施器材是否老化、是否到使用年限、是否需日常维护等负有保证义务,租赁期间徐某向赵某反映过更换电线等问题,赵某却置之不理,为维持正常生产生活需求,徐某只好自己另外架设电线。

一审中,赵某诉称因徐某私拉电线致使火灾发生,是混淆责任义务。且事故发生前后,徐某架设电线均可以正常使用,不存在短路、跳闸等异常情形,从电路维修专业角度分析,火灾事故明显与徐某架设电线一事无直接关联;(二)一审判决认定徐某未对电线进行检查,致使电线漏电、短路发生火灾,不符合实际。徐某在用电之前有查看电线,但电线外观并无异常,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律师解读

租赁合同在履行期间,房东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租户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因为实际使用人是接触租赁房屋最频繁的管理人,所以日常的房屋损坏或者出现问题的时候,实际使用人一般都是最先发现的,这就导致了实际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如果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租赁房屋损坏,就很有可能承担责任。

本案徐某在租赁赵某厂房期间,使用水泵浇地时,未对电线进行检查,致使电线漏电、短路引发火灾,徐某的责任是摆脱不掉的,因为水泵等器械需要连接电线,而电线通电以后是日常生活中相对比较危险的情况,使用的时候应当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如果因疏忽大意造成财产受损,那么就需要为自己的疏忽大意去买单了。徐某作为租赁物的使用人及管理人,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那么出租房和租赁方都有哪些责任和义务呢?关于租赁合同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合同法中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来源:法治巴彦淖尔

总 编:周良红

责任编辑:诺 敏

原标题:《经典案例 ▏一出租房内起火,谁来担责?》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