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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区法院:赔偿协议显失公平 撤销协议依法赔偿

2020-08-11 18:2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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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效力纠纷案件。

原告驾驶车辆在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菜市场开车门时,与被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昆区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负全责,并载明原告未保护现场,驾车驶离。保险公司据此认定原告逃逸,与原、被告签订了赔偿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保险公司在此次事故车辆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负责赔偿。后原告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加重了其赔偿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协议。

经审理查明,本案原、被告均为普通公民,明显缺乏保险合同专业知识及判断能力,三方签订协议时又面临被告急需资金以便得到救助的危困状态,而保险公司也未向该二人充分释明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免除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并非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仅载明原告未保护现场,驾车驶离,并未认定原告为逃逸。另交警部门已经认定的事故发生地为菜市场,事故发生的经过为原告开车门时将被告撞倒,原告为了防止交通拥堵挪车至事故发生地30至50米处,随后报警处理,仅是由于双方缺乏交通事故处理经验未拍照后挪车,原告随后又积极报案并前往医院看望被告,并不存在逃逸行为。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的真实经过以及保险条款中所列的“未依法采取措施”的含义了解不清,却简单依据原告未保护现场,驾车驶离便任意扩大解释为原告未依法采取措施而逃逸,既缺乏事实依据,又缺乏法律支持。据此达成三方协议免除保险责任显失公平,该协议应当撤销。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现本案已经生效。

法律释明: 保险公司民事法律主体具有一定特殊性,鉴于保险合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且通常为格式合同,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又与伤者能够及时获赔具有密切联系,涉及公共利益的法益保障,因此保险公司负有较高的释明义务。如未向合同相对方充分释明法律后果,而是利用其知识、经验的优势地位,或利用他人的危困境地,使他人陷入错误认知,从而导致签署的合同显失公平,则该合同应当撤销,唯此方能充分彰显公平正义。

来源: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昆区法院:赔偿协议显失公平 撤销协议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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