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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服务不满意 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

2020-08-10 16:2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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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物业服务不满意 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

案情回顾

因某小区业主汤某未缴纳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物业管理费,该小区物业公司依据其2013年9月与汤某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张汤某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1134元,并由汤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但汤某辩称,欠交物业费属实,因物业公司管理混乱不能提供应有的服务,违反了《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的规定,自己无需缴纳物业服务费。

汤某认为对于邻居的乱搭乱建行为该物业公司不予制止或代为诉讼或联系有关部门拆除,严重防碍了他家里的采光、通风及观景,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且小区管理混乱、偷盗频繁、绿化植物坏死、景观漏水废弃、杂草丛生、公共设施停摆、违建猖獗,多次反映始终得不到解决。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汤某在本案中提起反诉,并称2014年其发现邻居在公共通道阳台进行私自搭建,立即通知物业公司前来制止,物业公司以无执法权为由推脱至今。同时,小区管理混乱、偷盗频繁等物业管理问题多次反映始终得不到解决。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其已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应予退还,故提出反诉请求,要求物业公司返还收取汤某2014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827.7元,且反诉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而物业管理公司对其反诉请求辩称,从未收到汤某关于邻居私搭乱建的投诉,且汤某反诉称小区在服务期间管理混乱、小区偷盗频发等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汤某的反诉诉请。

案情回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双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临时管理规约》,对小区内的物业事务作出了具体约定。西陵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诉部分,物业公司为汤某提供物业服务,汤某应按约缴纳物业服务费,该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汤某关于小区内管理混乱等诸多问题系物业管理缺失造成的辩解意见,因小区居住环境的好坏取决于全体业主的共同维护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不能简单归因于物业服务企业一方的责任,且《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汤某所举证据不能证实物业公司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故其所述物业公司怠于提供物业服务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反诉部分,汤某诉称物业公司对其投诉的邻居私自搭建行为不予理睬及小区环境差等问题,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其未能举证证实有投诉行为,故对该项诉称法院不予采纳。其关于退还物业服务费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若汤某的相邻权受到侵害,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汤某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1134元,并驳回汤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法院审理

法官提醒

业主拒交物业费的行为,不仅会造成物业服务企业运营经费不足,无法维持正常的服务管理,损害其他正常交费业主的利益,还会激化矛盾,造成恶性循环。因此,建议业主在遇到问题时,不宜采取长时间拒交物业费的消极方式进行对抗。若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满意,应通过正常途径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协商解决;也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加以解决;还可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通过业主大会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法官提醒

END

供稿:莊 丽

采编:周 芳 姚欣怡

策划:宋 峰

审核:龚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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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对物业服务不满意 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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