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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中辱骂法官,法院对其进行告知、训诫后悔过并改正

2020-08-12 12:1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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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被告吕某收到判决书后,对判决不服,在递交的上诉状中存在多处侮辱性言辞,鉴于吕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东风区法院依法责成相关工作人员向吕某送达告知书,通过法官释法明理,吕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言行,主动道歉并修正了不当言辞。

事情经过

法官助理收到吕某递交的上诉状后,发现其在上诉状中称“是不是审判人员脑袋进水了?”、“原审法院法官,有胡判乱判之嫌”,更为严重的是直指审判人员姓名,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称“审判人员某某编造的说词,这小子存在受贿的可能”,存在多处侮辱性言辞,且直接对办案法官进行诬陷。

办案法官知晓后,通过电话告知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应立即对上诉状进行改正,吕某非但不听劝告,反而在电话中对办案法官大肆辱骂。鉴于吕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主管领导运雅娟高度重视,并责成相关工作人员向吕某送达告知书,对其释明其行为的错误性和违法性,并限期整改,否则需要承担相应处罚。吕某收到告知书后,主动到法院沟通,经过对其进行训诫,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将上诉状内容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

法官寄语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由法官具体行使审判权利,每一个裁判均系依法作出,但终有胜诉方和败诉方。当事人如对裁判结果不服,依法定程序提起上诉系其正当权利,但绝不可以逞一时口舌之快,侮辱法官、亵渎法律,此类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应予处罚。但鉴于吕某接受训诫后已经诚恳道歉并自行对上诉状进行了修正,法院最终未对其采取拘留或罚款等处罚措施。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惩罚、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原标题:《上诉状中辱骂法官,法院对其进行告知、训诫后悔过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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