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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一价值370万元的抵押房以212万元被拍卖,咋回事?
为了还钱男子出让房屋,请好友帮忙还债200万元,可让他始料不及的是,债虽还清,所抵押的房屋,却被债主“贱卖”了
结果变成债主既不愿返还房屋拍卖款,又不肯退那代偿的200万元,无奈之下,双方只得对簿公堂。
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债主既然选择变卖抵押物受偿,就应该返还不当得利200万元。
具体案件回顾:
370万元的抵押房屋,212万被拍卖
2014年6月6日,廖某因资金周转,找刘某借款250万元,表示将自己坐落在湘乡市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双方将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带到湘乡市公证处公证,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拿到借款后,廖某虽解了燃眉之急,但高额的利息让他苦不堪言。为尽快脱身,他找到好友周某帮忙。双方口头约定以370万元出让抵押给刘某的房屋,周某先代为偿还200万元欠款。等抵押房产拿回来后再进行过户,支付剩余的170万元。
2014年9月29日,廖某、刘某与周某三方达成了口头协议,同意以220万元了结债务,再将抵押房屋卖给周某。当日,周某将200万元委托他人转账给了刘某,而廖某也通过其他好友凑齐了20万元用于清偿债务。然而,由于廖某还要其它债务,涉案房屋被长沙岳麓区人民法院查封无法过户。
2014年11月4日,刘某向湘乡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与廖某所签订的公证债权文书,要求廖某偿还250万元。法院立案执行后,廖某未对该笔债务提出异议。2017年3月21日,法院将涉案房屋拍卖所得的212万余元,发放给了申请人刘某。
法院:债主需返还不当得利200万元
债务已偿清,债主刘某却申请拍卖抵押房屋,并拿走拍卖款。2018年6月7日,廖某起诉刘某,要求返还涉案房屋的拍卖款,却被法院驳回。之后,周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收到周某代廖某清偿债务的200万元后,又以全部债权未实现为由,向法院申请将抵押房屋拍卖,并将拍卖款优先受偿。刘某在收到周某代为支付的款项后,仍以抵押权申请实现原债权,应视为不同意2014年9月29日达成的口头多方合意。
周某代偿借款的目的是购买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房屋已被法院拍卖抵偿刘某的债权,其目的无法实现。如不返还诉争款项,必然给周某造成巨额损失,而这些损失是基于刘某的获益行为所致。故刘某在借款债权选择通过变卖抵押物受偿后,仍不退还原收取周某的200万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周某依法享有返还不当利益的请求权。
综上,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刘某返还周某不当得利200万元。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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