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新闻发布会 | 省检察院联合省工商联开展“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附典型案例)

2020-08-13 19:4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省检察院联合省工商联,以“两聚焦一结合”工作思路为引领,着眼全省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充分发挥职能,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8月13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杨波,省工商联二级巡视员刘庆,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白芙蓉介绍开展“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的相关情况,并发布几起典型案例,还回答了大家关心的问题。

新闻发布会现场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三级调研员 卢莹

主持人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三级调研员 卢莹

发言人

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杨波

省工商联二级巡视员 刘庆

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白芙蓉

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杨波

2019年以来,省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最高检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相关意见和部署,以“两聚焦一结合”工作思路为引领,着眼全省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确定为全省检察机关六项重点工作之一,联合省工商联开展了“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全省民营经济更好发展贡献了检察力量。下面,我将近两年来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主动融入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大局

2019年,根据民营经济发展新动向和新需求,在深入走访调研和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省检察院联合省工商联在全省部署开展了为期三年的“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提出“联系全覆盖、对接常态化、服务专业化、保障法治化”的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并认真落实服务保障民企“十大措施”,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监督、教育、预防等手段,努力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司法服务。我们的做法和成效得到了最高检、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

今年以来,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民营经济带来的冲击,省检察院对标“六稳”“六保”新任务,认真梳理民营企业司法需求及相关扶持政策实施的堵点盲点,制定出台《疫情防控期间依法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实施意见》,汇编并下发《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法律法规选编》,与省工商联共同制定“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深化年”实施方案,召开维护民企权益工作推进会,进一步明确20项具体任务,建立涉民企案件层报省检察院同步审查机制,对检察环节涉企案件开展过程指导和结果管控,精准贯彻涉企执法司法政策。截至目前,共同步审查涉民企刑事案件252件403人,其中,同意下级院不诉决定183人,改变下级院处理意见15件,变更强制措施5件6人,监督撤案1件1人。为使民营企业反映问题线索渠道更畅通、获取法律服务更便捷,省检察院自主研发设计了“服务保障民企权益信息平台”,打通服务民营企业“最后一公里”。该平台上线运行以来,已收到并办理涉企问题线索55件。

二、聚焦主责主业,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营商法治环境

全省检察机关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重要精神,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理念,全面履行“四大检察”职能,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丰富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一是依法严惩危害民营经济发展的刑事犯罪。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全省检察机关依法严惩黑恶势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收取“保护费”、强揽工程、欺行霸市等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犯罪,共批捕768人,起诉1282人。依法惩治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非法拘禁,以及盗窃、敲诈勒索等侵犯民企投资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共批捕2050人、起诉3302人,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惩治合同诈骗、串通投标、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共批捕645人,起诉1206人,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执法司法等职务之便,向民企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的犯罪,决定逮捕15人、起诉55人,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二是准确把握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司法政策。树立“审慎、谦抑、善意”司法理念,落实最高检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11条执法司法标准”,加强对下指导,严格区分“七个界限”,先后挂牌督办3批42件有较大影响的涉民营经济案件,坚决防止刑事打击标签化、扩大化。出台涉民企案件“慎捕慎诉”实施细则,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社会危险性,依法不批捕291人、不起诉341人,建议适用缓刑73人,真正让民营企业放下包袱、轻装前进。对涉民企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032件、速裁程序279件,大幅缩短办案周期,把办案对民营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

三是持续强化对涉民企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开展涉民企刑事诉讼“挂案”及刑事申诉“积案”专项清理工作,依法监督纠正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共监督立案59件、撤案96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50件、解除违法冻结资金382万元,清理并限期办结“挂案”71件,及时启动纠错程序15件;对处理正确的,耐心细致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努力做到息诉罢访、案结事了。开展涉民企案件羁押必要性专项审查,对已不适宜羁押的52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尽量避免司法办案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四是切实加强涉民营企业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规范案件受理和审查程序,畅通申请监督渠道,依法对涉民企民事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68件,被采纳40件。深入开展涉民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发出检察建议28件,通过公开听证、司法救助、检察和解等方式,促进争议得到实质解决。加大对涉民企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涉案财产执行的监督,发出检察建议17件,移送犯罪线索3件,为合法经营的企业吃下法治“定心丸”。

五是积极稳妥做好涉民营企业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坚持公共利益和民营经济“双保护”,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既稳妥有效修复受损公益,又避免“一刀切”式执法损害民企发展。对民营企业损害公益的案件,先行诉前约谈协调,促其自查自纠,对整改到位的不再启动诉讼程序。共立案办理涉民企公益诉讼案件258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30件,提起公益诉讼21件,85%以上的问题在诉前得到妥善解决。

三、延伸工作触角,提升服务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质效

全省检察机关主动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更新理念,变“要我服务”为“我要服务”,积极营造亲商、护商、安商、兴商的良好环境。

一是倾尽全力帮助民营企业解忧纾困。深入开展“千人进万企”大调研大走访大排查活动,去年以来共组织全省检察干警4926人次走进24471家商会和民营企业,“面对面”“零距离”了解企业所盼所需,对收集的2657件问题线索对口分流、挂牌督办,已办结2389件,反馈企业2324件。坚持将惩治犯罪和追赃挽损结合起来,帮助民营企业挽回损失2500万余元。

二是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员工执法守法,主动抵制违法行为。针对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提供咨询服务810件次,及时告知民营企业享有的合法权利,帮助其依法维权;对企业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的诉求,耐心解释政策、法律规定,引导通过合法渠道、合理方式解决。

三是积极参与营商环境综合治理。认真梳理民营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公司治理、劳动用工等方面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先后制定并印送《防范经营法律风险50项提示》《民营企业民商事法律风险防控指引》,帮助民企查找、管控自身风险,防止违规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权益受损。深入剖析典型案例和发案规律,及时提出检察建议30件,协调解决民企实际困难45件,形成处理方案13件,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增强民企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四是不断完善检企服务对接机制。主动做好与企业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服务工作,常态化邀请参加“检察开放日”、座谈会等活动,及时通报工作情况,主动听取意见建议。与工商联建立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联合调研和法治宣传等常态化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开辟民企维权“绿色通道”,快速受理、优先办理涉民企控告、申诉、举报案件276件。加强区域联动,省检察院牵头召开西北五省(区)六方省级院检察长第一次联席会议,围绕优化营商环境等内容形成“兰州共识”,会签协作意见,共同服务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内西北段营商法治环境建设。兰铁分院与成都、南宁铁检分院共同签署意见,携手为“兰渝”“渝桂”等南向通道沿线企业提供司法服务。

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检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大局,进一步找准服务民营经济的着力点,忠实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服务力度,增强服务质效,努力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省工商联二级巡视员 刘庆

2015年以来,省检察院和省工商联紧密合作,共同致力于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特别是从2019年开始,我们两家率先在全国开展了“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工商联密切配合,出台了一系列落实及细化工作方案、措施,双方的沟通合作更加机制化、常态化,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工商联也都相继建立了相关工作机制,上个月,我们还共同启动了“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权益信息平台”,有力推动我省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在专项行动中,各级检察机关对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我受省工商联党组委派,代表省工商联对全省检察机关长期以来服务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表示衷心的感谢,对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民营经济,支持关注民企发展表示衷心感谢!

刚才,杨波专委详细介绍了“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所做的工作及取得的成效,讲得很全面。下面,我从三个方面向大家通报一些情况。

一、开展专项行动,对促进“两个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水深则鱼悦,城强则贾兴。营商环境是经济发展重要的基础。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迎难而上,积极作为,努力把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的实际成效,充分展现到了为我省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具体实践之中,形成了覆盖全省的检察机关和工商联工作联动机制及检察服务网络。截至目前,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千企调研纾困”,全省专项行动,累计走访企业15548家,商会150余家,收集整理问题线索949条、典型案例120个,召开座谈会议、联席会议235次,收集汇总企业诉求、困难问题、案件线索1000多件,协调移送其他部门713件,未办结的问题,具体办理情况及时反馈企业并督促跟进。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专项行动在广大民营企业中引起强烈反响,纷纷表示检察机关和工商联坚持问题导向、法治导向、服务导向,妥善解决了一批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针对情况复杂的涉法涉诉案件,疫情期间复工复产难题,重点关注、跟踪协调、及时反馈,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民营企业家从每一个案件受理、督办、协调解决,充分感受到党的温暖、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充分发挥工商联职能,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

(一)深入开展大调研、大走访、大排查活动。省工商联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广泛联系商会、民营企业的优势,积极配合同级检察机关开展大调研、大走访、大排查活动,并将专项行动与贯彻落实省委“千企调研纾困”行动部署深入融合,针对疫情期间,我省民营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情况,于4月1日至4月20日,组成6个调研组赴14个市州、兰州新区开展调研,征集企业生产经营问题线索949条,收集典型案例120个,我们按照政策落实、稳岗就业、减税降费、金融支持、营商环境、拖欠账款6个类型梳理出了问题清单,对属于市、县(区)解决的问题向市、县(区)进行反馈,对属于省级层面解决的63个问题提出了初步解决办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我省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情况的调查与建议》《关于全省民营企业复工复产调研纾困工作问题线索梳理的情况说明》《全省民营企业复工复产典型案例汇编》,汇报省委省政府,为保障民营企业复工复产、走出困境、渡过难关、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工作提供了更多的政策建议。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目前,省级层面需要解决的63个问题已经解决58件,需要市州解决的886个问题,已办结593件。

(二)持续加强法治宣传。全省各级工商联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以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宪法为重点,深入开展法治宣传,通过宣讲法律、阐释法规、解读政策、维护权益、解析案例、排查风险、警示教育等,寓生动的法治宣传于鲜活的法律服务之中,今年以来,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已通过线上、视频、直播等方式,累计举办法律宣讲、法律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187场次,为1000多家民营企业提供了法律服务。

(三)推动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全省工商联把畅通政企沟通渠道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持续推动各地工商联积极搭建政企沟通平台,先后与政法委、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了合作关系,通过各部门共同努力,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问题;省委省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民营企业座谈会,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破解产权保护、减税降费、贷款融资等发展难题,极大地提振了民营企业的发展信心;各地党委政府普遍建立了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商会的制度,酒泉市委市政府制定“一企一策”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制定10项具体帮扶措施,帮助解决企业在经营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市场竞争力;山丹县出台了《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实施方案》,选派县级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担任民营企业的“首席服务官”,对民营企业开展“一对一”服务,并建立“首席服务官”考核评价办法和动态管理机制,深受各方面欢迎。

今年以来,我省民营经济受疫情影响严重,市场活力有所减弱,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等多次专题研究做好疫情防控和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主持召开全省中小微企业发展推进会议等专项会议,并对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做出科学研判和新的部署要求,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举措,打出了一套立体“组合拳”。同时,伴随着疫情发展变化,涌现出了新基建、网络诊疗、在线教育、在线办公、智能配送等新模式新业态,为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我省营商环境正在大幅改善、总体向好,形成了各市州、各地区竞相改善营商环境的局面。

三、攻坚克难,推动专项行动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继续加强与检察院的配合沟通,抓好跟踪落实。通过努力,我们的专项行动工作已经有了一定基础,但是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课题,我们面对的困难和问题依然很多。下一步的工作中,各级工商联要积极配合检察院做好跟踪落实,在加强工作规范性,推进工作常态化,扩大工作影响力等方面进一步努力,提高案件的办结率,同时将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系统总结、提炼,做好宣传推广工作。

(二)主动做好维权服务。各级工商联及行业商会、商会调解委员会调处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要积极争取检察机关的专业技术支持,对于其中的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邀请检察人员共同研判。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知识普及、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常态服务,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引导诉求表达方式,提高依法理性表达能力。

(三)持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各级党委统战部、工商联继续深入开展以“守法诚信经营、坚定发展信心”为重点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进一步创新“法律三进”活动的载体、内容、手段、形式,增强法治宣传的实效性和感染力,引导民营企业家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法涉诉问题,诚信守法、以信立业。

以上,是省工商联开展“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以来的情况通报,我们的工作正在深入推进中,欢迎广大媒体朋友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白芙蓉

01

案例一

更某某等人强迫交易案

——严惩恶势力犯罪,维护企业自主经营权益

【关键词】

强迫交易 阻挠施工 恶势力 检察建议

【要旨】

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阻挠施工的手段,在一定区域多次强迫建设工程施工方接受砂石料运输服务,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涉案人员均实施纠集行为,在恶势力犯罪团伙中所起作用相当的,均可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应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更某某、达某等7人系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知合玛路237号知合么村村民,货运个体户。

2015年至2018年,在合作市当周神山藏文化国际生态旅游栈道和管网项目、合作市客运中心枢纽工程项目、合作市念钦街南延段改扩建项目、合作市当周神山藏文化国际旅游体验区文化展馆项目建设施工期间,更某某、达某等7人以“知合么车队”微信群为联络手段,经常纠集在一起,以项目施工地点在知合么村地界为由,通过语言威胁、堵门阻工、聚众造势、恶意磋商等软暴力手段,强迫施工方接受该团伙运输砂石,或强迫他人退出砂石运输服务,垄断以上工程的砂石运输,获取违法所得18800元。

【检察履职情况】

侦查机关以更某某等7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移送合作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涉案人员符合恶势力犯罪特征,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查清了案件事实,准确界定恶势力团伙犯罪,于2019年5月28日对更某某等7人依法提起公诉,指控7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其中更某某等6名被告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7名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不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认定标准,属于一般共同犯罪。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针对辩护意见进行如下答辩:首先,被告人更某某等6人为达到垄断知合么村地界所有项目工地砂石料运输服务的目的,并方便相互间联络,组建“知合么车队”微信群,选定某一成员为“队长”,通过微信群纠集、组织其他成员进行恶意磋商,以纠缠、阻工、阻断砂石料供应等手段对项目部进行施压,其行为明显具有组织特征。其次,本案6名被告人共实施4起犯罪行为、3起违法行为,属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符合恶势力的行为特征。最后,本案被告人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逼迫施工方接受其运输服务,获取高额的经济利益,其行为具有长期性和阶段性,严重危害了涉案企业的财产权和自主议价、自主用工等经营自主权,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更某某等6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及社会危害性特征,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6人所起作用、地位相当,均属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依法均应予严惩。

法院经审理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7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更某某等6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的构成要件,已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均属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2019年6月15日,合作市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更某某等7名被告人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0000元至15000元不等的罚金,违法所得18800元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7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合作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该市辖区内尚有许多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存在个别村民垄断项目建设砂石料供应,或排挤本村以外人员参与项目建设等违法犯罪现象,侵害建设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此,该院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市场行业管理、强化基层组织建设三个方面向合作市人民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合作市市长在《检察建议书》上作出批示,检察机关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拉网式专项清理整治,形成社会治理合力,依法保障了市场交易环境平等、有序和规范。

【典型意义】

该案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涉案人员符合恶势力犯罪特征,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查清案件事实,准确界定恶势力团伙犯罪,全面贯彻从严惩处恶势力违法犯罪的精神,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当地黑恶势力形成有力震慑。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影响营商环境的深层次问题,检察机关追溯产生问题的根源,全面梳理监管漏洞,并制发检察建议,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开展专项清理整治,改善了当地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交易环境,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02

案例二

甘肃省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依法监督撤案,让企业安心经营

【关键词】

非法占用林地 立案监督 生态修复

【要旨】

检察机关对发现的执法司法不当案件线索,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认为不符合立案标准或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侦查机关撤案,使无罪的企业免受刑事追究,及时有效保护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肃南县自然资源局向肃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移交了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批转的甘肃省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矿业公司)非法占用灌木林地1.77公顷的案件线索,公安森林分局经受案进行初查,认为某矿业公司因开采重晶石及多金属矿损毁林地面积数量较大,于2019年7月3日决定对该公司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侦查。

【检察履职情况】

肃南县检察院检察人员在走访某矿业公司时,该企业负责人袁某反映,某矿业公司经批准自2005年就在肃南县祁青工业园区从事矿产开发项目,但公司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经过多次变更,2015年由其接手该公司生产经营,其对公司采矿区域被划转为林地的情况并不知晓,但现因公司采矿造成土地毁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导致公司不得不暂时停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肃南县检察院对某矿业公司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决定派员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通过详细查阅证据和进一步的调查走访,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提出三点取证意见:一是查明该公司负责人对采矿区域属于林地的事实是否知情或应当知情;二是查明林地的损毁是由公司现在的经营者采矿造成的,还是由公司变更前其他经营者造成的;三是建议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被损毁林地的类别、面积等作出专业鉴定。

公安机关经进一步侦查查明:该公司采矿区域于2015年被林业主管部门划转为林区,企业负责人对此情况不知情,且现场区域无相关标示;因该公司矿产开发行为长期存在,现查明的被损毁区域无法准确认定损毁时间和具体的责任人;经委托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毁损的林地面积为8.31亩,其中灌木林地1.69亩,宜林地6.62亩。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案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理由为:一是无证据表明某矿业公司负责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土地被划转为林地或其他农用地,该公司不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目的;二是该案实际存在因政策调整和企业更迭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若由现在的企业经营者全部承担涉案林地被毁损的法律后果,有失公正;三是根据《刑法》第342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42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占有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达到五亩以上,非法占有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属于“数量较大”。该案经专业机构鉴定,被损毁林地面积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据此,2019年7月29日,肃南县检察院向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发出《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当日公安机关决定撤案,检察人员会同办案民警向某矿业公司负责人宣布了撤销案件决定。

检察机关在监督公安机关撤案的同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法治教育,引导该公司在恢复生产经营的同时,真诚接受行政机关的处罚,积极做好生态修复工作,并通过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实现企业良性发展,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应有贡献。截至目前该公司已恢复林地6.63亩。

【典型意义】

在该案中,检察机关主动走访企业听取涉法诉求,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及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在最终确定该案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后,监督公安机关撤案,使无罪的企业免受刑事追究,尽快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检察机关又积极对涉案企业开展法治教育,督促企业做好生态修复工作,实现了维护民企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司法资源的多赢,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3

案例三

杨某某合同诈骗案

——准确认定罪与非罪,防止民事纠纷刑事化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民事纠纷 同步审查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中,应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刑事法律原则,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并通过行使不起诉权,依法维护企业及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杨某某系庄浪县某快递公司负责人。2017年6月27日,杨某某与杭州某网络技术公司(下称杭州公司)签订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杨某某在庄浪县范围内无继续加盟权,但可以进行分片承包。截至2019年2月,杨某某以庄浪县某快递公司名义招收加盟商,与陈某某等9人签订了加盟合同,收取加盟费41.8万元、保证金21万元,与王某某等2人订立承包合同,收取过户费2万元,共计64.8万元。陈某某、王某某等11人在合同签订后,在合同划定的区域内从事快递揽件和配送业务,并与杨某某进行费用结算。因杨某某在经营过程中对下摊派杭州公司的罚款,收取包仓费及其他加盟合同未约定的费用,使陈某某等5人产生亏损,且杨某某拒绝退还保证金,双方遂产生经济纠纷。

【检察履职过程】

2019年11月25日,该案由庄浪县公安局以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庄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后认为杨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拟提起公诉。根据甘肃省检察院关于涉民企案件须上报省院同步审查的规定,该案被报请同步审查。省检察院经同步审查认为,该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为:其一,杨某某没有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杨某某与陈某某等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杨某某允许陈某某等人在承包区域从事快递业务,陈某某等人也事实开展了快递配送和揽件业务,双方都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其二,杨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在卷证据,杨某某有向下承包和收取一定费用的权利,其供述拒绝返还保证金是因为与部分人员的账目未算清楚,其对收取的费用及金额始终认可,且无证据表明其有转移、隐匿财产、逃逸、偿还无关债务等情况。据此,杨某某与陈某某等人之间属于经济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2020年4月30日,因认定杨某某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决定对该案不起诉。

【典型意义】

在该案中,检察机关贯彻和遵循最高人民检察院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11条执法司法标准”,秉持客观公正、审慎谦抑的刑事司法理念,通过严格审查在卷证据,准确认定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犯罪构成要件,不因行为人对被害人造成损失而简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正确区分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防止了客观归罪,避免了以刑事追究插手民事纠纷,依法保障了涉案企业及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04

案例四

嘉峪关某建筑安装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监督解除财产冻结,保障企业财富安全

【关键词】

财产保全 超范围冻结 执行监督

【要旨】

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应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范围为限。对超范围冻结的,检察机关应通过履行民事执行监督职责,督促法院及时纠正,以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9日,嘉峪关某建筑安装公司(下称建筑公司)因与酒泉某商贸公司(下称商贸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酒泉市肃州区法院依当事人一方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建筑公司在建设银行的账户资金80万元。同年7月12日,该案被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根据法院的执行裁定,建筑公司在建设银行的其他账户的存款75.3153万元被扣划为执行款。执行完结后,肃州区法院对此前依财产保全申请而冻结的80万元未予解除,建筑公司遂向肃州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履职情况】

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对建筑公司的申请受理立案后,经调阅法院执行案卷材料,审查后认为,根据在卷材料,肃州区法院在诉讼中进行财产保全,依法冻结了建筑公司在建设银行的存款80万元,但在执行过程中,冻结的存款未自动转入执行程序,反而又冻结了建筑公司另一账户的存款75.3153万元,致使建筑公司被冻结的财产明显超过了其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且在案件执行完结后,法院也没有及时对超出执行范围的存款解除冻结,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且侵害了建筑公司的财产权益。据此,2019年10月22日,肃州区检察院向肃州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建筑公司的80万元存款解除冻结,依法严格做好诉讼保全与诉讼执行的衔接。肃州区法院采纳了该检察建议,于2019年11月25日裁定解除建筑公司的冻结资金,并于次日解除了冻结手续。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中,通过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及时纠正了法院在执行中的不当行为,帮助企业解决了资金被冻结的实际问题,有效维护了企业的财产权益和正常经营。

05

案例五

兰州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调处案

——检政联动化解“潜在之诉”,为民营企业复工“解困”

【关键词】

行政检察监督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上下联动

【要旨】

检察机关在行政复议阶段,积极探索“潜在之诉”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通过释法说理,让行政相对人进一步理解行政机关的管理措施,同时协调行政机关在法律框架下解决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从而促进纠纷在诉前得以解决,走出传统行政诉讼“你输我赢”的困局。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9日,兰州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科技公司)从山东威海订购10000只口罩,每只口罩购进价格为18元,经检验,该批口罩符合(KN95)标准要求。次日,该公司通过微信群进行预售,定价为每只25元,并预收货款100700元。2020年2月26日,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企业存在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3月7日,科技公司向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并向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城关区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该公司虽在疫情防控严峻时期购入和销售口罩,其行为存在违规之处,但其购入的口罩经鉴定系质量合格产品,销售行为尚未实际进行,未对市场价格产生实际影响。且案发后,该公司深刻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整改,先后向多家医疗机构捐赠口罩和医疗物资用于支持政府抗击疫情工作。鉴于兰州市各行各业已全面启动复工复产,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面临诸多实际困难,而36.5万元罚款对于该公司是不小的负担。综合上述情况,城关区检察院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该案在法定自由裁量幅度内,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向上级院汇报,在省检察院的指导下,兰州市两级检察院上下联动,多次与市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沟通,以“监督+支持”的方式介入案件调解工作,召开案件研讨听证会,提出调解方案,并适时对科技公司负责人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最终市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2020年5月21日,科技公司与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达成行政调解协议,36.5万元罚款变更为5万元,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企业当场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

该案中,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职能坚持依法监督和源头治理相结合,积极探索在行政复议阶段提前介入,充分发挥一体化监督优势,通过上下级院协同联动,有效参与矛盾化解,并秉持公开公正、适度谦抑等立场,在法律框架下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最终促使行政争议顺利化解,实现了监督与支持、维稳与维权、纠错与解纷等“多赢”目标,为民营企业减重减负,帮助企业渡过了复工复产的困境。

06

案例六

兰州二化工企业未依法处理危险废弃物

破坏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

——约谈企业促和解,实现保护公共利益与维护企业权益双赢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危废物处理 诉讼和解

【要 旨】

通过诉讼和解,化解矛盾,确保企业生产危废物得到依法依规安全处理,促进处理费用及时给付,实现公益保护的同时,最大限度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达到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基本案情】

A石化公司系国资委监管下的某国有企业下属全资子公司,在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租用原新城炼化厂场地,后将场地及生产设备转租给B化工公司使用。2018年中旬,该场地被西固区政府全部征收并签订补偿协议。2018年11月29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西固分局致函A石化公司及B化工公司,要求其在拆迁中依法处置厂内化学危险废弃物。2019年初,二公司在拆迁过程中,造成甲苯二胺等大量化学危险废弃物溢洒地面,反应釜中有黑色水体流入地下井,冷却池和应急池都遗留有黑紫色污水。拆迁后,二公司未对厂区内大量危险废弃物进行清理,造成该区域生态环境被污染。为及时消除重大环境隐患,2019年2月25日至3月2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西固分局委托C石化公司处置原新城炼化厂内的危险废弃物1710.68吨,处理费用598.74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因该案涉及生态环境公共利益,2019年8月1日,兰州市检察院召集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西固分局、A石化公司、B化工公司、C石化公司召开座谈会,就涉案危废物处理事宜,询问征求涉案单位的意见,并建议A石化公司与B化工公司在20天内达成相关赔偿比例协议,向C石化公司支付危废物处置费用。但二公司未在期限内达成任何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2019年9月12日,兰州市检察院对该案发布公告,公告期内无有权机关和社会组织向该院书面回复,或就A石化公司和C化工公司未依法处理危险废弃物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10月23日,A石化公司与B化工公司就支付C石化公司危废物处置费用达成赔偿比例协议。后经兰州市检察院与市生态环境局西固分局多番协调,C石化公司同意最终以400万元与A石化公司、B化工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该案全部款项于2020年1月15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兰州市检察院决定对该案不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典型意义】

该案中,A石化公司和B化工公司未按规定拆迁,造成环境污染,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西固分局为消除重大环境隐患,委托C石化公司处置涉案化学危险废弃物,却违规扣押A、B公司的拆迁补偿款,由此造成二公司拒不支付危废物处置费用,给同为民营企业的C石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对于此种情况,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依法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首先进行诉前约谈调解,促进涉案单位自查自纠。后经反复协调、释法说理,并充分考虑B化工公司经营实际,最终促成三家公司达成和解,避免了诉讼对A、B企业的负面影响,也及时挽回了C企业的经济损失。该案的成功调处,既达到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也有效避免了民营企业的损失和不利影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7

案例七

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瓜州分公司负责人

赵某某等20人涉嫌串通投标案

——认真落实宽严相济,促企业守好法律底线

【关键词】

串通投标 不起诉 公开听证 检察建议

【要旨】

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需准确区分是民营企业实施的单位犯罪还是民营企业负责人实施的个人犯罪。在准确区分犯罪主体的前提下,对于共同犯罪还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犯罪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认定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7月,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建筑公司)股东(监事)、该公司瓜州分公司负责人赵某某为了得到瓜州县“人民医院专家及大学生楼”工程、“长流沟河道治理工程第一标段”工程等8个工程项目的施工权,伙同另外19家工程建设公司的负责人,以由某建筑公司统一给其他参与投标的公司缴纳工程投标保证金、统一制作投标标书的方式,参与工程项目围标、串标,最终使赵某某中标或拿到工程的施工权。中标后参与投标的19家公司将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给赵某某。上述八个工程项目总标价为3432.7411万元,除一项工程被作废投标结果外,其余7项工程均已完工。

【检察履职情况】

该案由酒泉市监察委员会移送至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于2018年12月8日立案侦查,于2019年4月15日移送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本案涉及的19家公司中,董某某、赵某某、吴某3人作为3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事先对公司参与围标行为是否知情,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依然不能查清。其他16家公司负责人参与了8个工程项目的投标围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串通投标罪。但是,考虑该16人系赵某某联系后被动参与,处于从属地位,且此前均无违法犯罪记录,到案后如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之心,可以从宽处罚。该案涉案工程项目经赵某某承建后,均已完工并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未给招标方造成损失,也未造成其他投标人5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且该19家公司均为甘肃省水利水电建设行业的民营企业,分布在全省8个地区,其中15家取得省级二级水利水电建筑资质,4家取得三级资质,占比超过全省同等资质企业数的20%,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过一定贡献。若构罪即诉,可能导致企业的建筑资质被吊销、责令停业整顿等法律后果,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经邀请相关单位及人大代表进行公开听证,最终决定对赵某某以串通投标罪依法提起公诉,对董某某、赵某某、吴某及其公司存疑不起诉,对其他16家公司及其负责人相对不起诉。为加强对企业的法治教育,检察机关采取集中公开宣告的方式对19家公司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并当场进行了集体训诫谈话。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串标、围标现象,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向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了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对招投标信息的保密工作,加强对投标企业的法治宣传,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及犯罪线索移送,并深挖彻查招投标领域违法犯罪背后的“保护伞”问题。

【典型意义】

在该案中,检察机关严守法定权力边界和法律底线,全面考虑企业生存发展实际,牢固树立依法保护、平等保护的理念,严格落实证据裁判、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案单位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区分具体情形,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避免了简单办案、机械司法,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在法律尺度内,保护支持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并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充分释明办案的标准和依据,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也体现了司法的力度和温度。

08

案例八

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羁押必要性审查案

——不是黑恶绝不凑数,及时改变强制措施

【关键词】

寻衅滋事 复工复产 羁押必要性审查

【要旨】

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应同时兼顾依法保障案件查处与企业发展两个方面,对于案件证据已经固定,不存在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28日,秦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程某某与郭某、郭某某等人因琐事产生摩擦,遂找来成某等人帮忙。在肢体冲突中,成某等人致郭某轻伤二级,郭某某轻微伤。因该案部分参与者系汪某、成某等28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的组织成员,公安机关将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与汪某、成某案件并案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履职情况】

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秦安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20年2月22日,被公安机关移送秦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4月26日,被秦安县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7月22日,秦安县检察院对程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程某某并不属于汪某、成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其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与汪某、成某等人涉黑犯罪无关,遂将该案从汪某、成某案件中剥离,作为独立案件审查。因程某某在多家民营企业担任高管职务,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民营企业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提示》要求,于2020年4月22日依职权对程某某的羁押必要性进行立案审查。经审查认为程某某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已收集固定,本人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未涉嫌其他犯罪,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予羁押可以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同时,通过走访秦安农商银行、秦安县发展和改革局、秦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秦安县劳动监察中队等单位,调查了解了程某某经营的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秦安时代广场”项目的相关情况,查明程某某被继续羁押可能导致该项目停滞,到期银行贷款无法周转归还,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法兑现等一系列潜在风险。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该案公开听证,并经该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对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典型意义】

在该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准确区分普通刑事犯罪与涉黑恶刑事犯罪的界限,确保不是黑恶犯罪的一个不凑数。同时贯彻落实“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司法理念,通过审阅案卷和走访调查,全面审查、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已固定,不存在干扰证人作证、串供、毁灭或伪造证据等影响诉讼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严格落实最高检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11条执法司法标准”,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检察办案环节对民营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检察机关对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后,2020年5月6日其公司“秦安时代广场”项目正式复工。

09

案例九

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准确适用法律,践行枫桥经验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民间借贷 法定不起诉

【要旨】

在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应严格把握入罪入刑条件,防止过度犯罪化和刑罚化,特别是对于民营企业因融资困难向他人借款维持公司正常经营的民间借贷行为,应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不认为构成犯罪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张某系庆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12年承建庆阳市镇原县孟坝镇一小区,在建设过程中,张某因资金短缺无力支付工程款及工人工资,于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5月5日,以个人或公司的名义向郭某等16人借款660.6466万元,并向债权人出具借条或签订借款协议,承诺2.5%至3%的月利率。后由于用于借款抵押的房屋出现一房多次抵押的情况,债权人在无法实现债权情况下向镇原县公安局报案。至案发前张某仍有150万元借款未归还。

【检察履职情况】

镇原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1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张某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取保候审,10月17日以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镇原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而民间借贷是一种合同行为,构成合同违约侵害的是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该案中,张某的借款对象属于相对特定的朋友、公司职工、当地村民,虽然有朋友介绍的陌生人,但都有一定的社交关系基础,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从借款人得知张某需要资金的消息来源来看,是张某主动提出借款,部分借款人是从张某朋友处得知,并没有进行公开或广泛性的宣传来筹集资金,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开性和社会性构成要件;张某所借资金基本用于工程建设,未用于发放贷款等谋利行为。因此,张某的借款行为属于高利息民间借贷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应以犯罪定罪处罚。

2020年4月17日,镇原县检察院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在办案的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向债权人释法说理,并与张某沟通,动员其及亲属筹措资金140多万元用于还款,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并督促房地产公司继续建设小区的附属工程,按时交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债权人在借款人到期没有偿还借款的情况下,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上访的方式,要求以刑事犯罪来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以达到索要借款的目的,由此造成民刑交叉案件增多。在该案中,检察机关准确区分了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社会矛盾的化解,积极挽回当事人的损失,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0

案例十

杨某某等五人骗取贷款案

——坚持谦抑审慎,贯彻宽严相济

【关键词】

骗取贷款 不起诉 慎捕慎诉

【要旨】

对于涉及犯罪嫌疑人较多的涉民企案件,应仔细甄别犯罪嫌疑人在犯意产生、犯罪实施中的作用,进行区分化处理,落实好慎捕、慎诉的刑事司法理念,防止构罪一律定罪量刑的机械化处理。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崇信县某汽贸公司股东杨某某因其在某商业银行的前笔贷款到期,在向他人借款还清已到期贷款后,为偿还他人借款,虚构其经营二手车生意,购买二手车、汽车养护用机油、润滑油的事由,提交伪造的其参股公司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等资料,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150万元。为了顺利取得贷款,杨某某在公司高管马某某的帮助下,与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耿某某虚假签订了润滑油订购合同,并在刘某、吴某某的帮助下,伪造了自己同尹某、信某某、于某某三人的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最终申请到贷款120万元,全部用于归还其之前的借款和个人花费。截至案发,该笔贷款本息合计1247909.76元未偿还。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8月10日,崇信县公安局对杨某某、耿某某、吴某某、马某某、刘某等五人以涉嫌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于同年10月16日移送崇信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案涉案金额120万,刚刚超出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杨某某为主要犯意提起者和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是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耿某某、吴某某、马某某为杨某某实施犯罪提供帮助,三人的主观犯意和实施的犯罪行为处于次要地位,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社会危险性不大,且系初犯,可以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刘某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明,根据犯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应存疑不起诉。

为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处理,2020年4月23日,崇信县检察院对该案中四名犯罪嫌疑人拟不起诉进行公开审查,邀请并听取了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工商联代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同时通过公开审查以案释法,现场对犯罪嫌疑人开展法治教育。2020年4月26日,崇信县检察院对杨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对耿某某、吴某某、马某某三人以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对刘某因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

【典型意义】

在该案中,检察机关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加强社会危险性分析,精确区分主犯从犯,对经审查认定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入罪即诉”和“带病起诉”。通过依法、规范运用不起诉和起诉手段,充分发挥审前过滤、分流的职能作用,使民企经营者“能不诉的不诉”,取得良好效果。

记者提问

中国日报记者现场提问

我们注意到今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那么结合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甘肃检察机关在维护民企权益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和安排?

杨波:当前,受新冠疫情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我们遇到了国内经济发展中前所未有的挑战和严峻形势。党中央深入研判形势需要,提出了“六稳”“六保”的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总要求,核心是稳住经济的基本盘,兜住基本民生的底线。其中,就业就是列在第一项的,说明它在“六稳”“六保”部署中的基础性作用。民营企业对国家税收的贡献超过50%,其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及对外直接投资超过60%,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超过70%,城镇就业超过80%,尤其是对新增就业贡献率达到90%。这充分表明,稳就业、保就业,必须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不断壮大。面对这些新形势新要求,省检察院不断健全完善服务保障机制,针对民营企业推出了十项新的举措,分别是:

1. 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企业复工复产的各类犯罪、审慎处理企业复工复产中的刑事犯罪等六个方面,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打击、保护、监督、服务职能,助推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大中小微企业加快复工复产。

2. 开展第二轮“千人进万企”大走访大调研大排查活动。今年,我们组织了4926名检察干警走访商会和企业9590家,通过实地走访,全面了解大中小微民营企业的发展状况和法律需求,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解决涉法困难问题。今年共收集涉企问题线索1125件,已办结857件,反馈企业824件。

3. 建立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权益信息平台。因检察干警走访企业数量和范围有限,同时受疫情影响一些走访也未能顺利开展。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实现对企业的全覆盖,省检察院自行设计、自主研发了“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权益信息平台”。信息平台于2020年7月10日正式上线运行,目前已经受理涉企问题线索55件。

4. 出台涉民营企业案件“慎捕慎诉”实施细则。为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涉企刑事案件“可捕可不捕的倾向于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倾向于不诉”的司法政策贯彻到每一起涉企案件之中,统一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涉企案件司法标准,省检察院研究制定了《涉民营企业案件“慎捕慎诉”实施细则》,努力将检察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5. 建立涉民企案件同步审查机制。为有效克服各地在涉民企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司法理念更新不及时、涉企执法司法政策贯彻不彻底等问题,省检察院专门制定下发文件,要求所有涉民企刑事案件在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前,一律层报省检察院对是否严格落实涉企执法司法政策进行同步审查把关。截至目前,省检察院已经同步审查涉企刑事案件252件403人,改变下级院处理意见15件。

6. 建立专门的涉民企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今年,省检察院随机抽查了下级检察院办理的100件涉民企案件,对办案质量、程序、效果开展评查,研判涉民企案件办理中存在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

7. 建立涉民企刑事诉讼“挂案”及刑事申诉“积案”常态化清理机制。对既不依法推进诉讼程序,又不及时依法撤销案件的涉民企刑事“挂案”摸清底数,消化存量,杜绝增量,精准监督,建立清理长效机制,防止产生新积案,让企业家有更多安全感和获得感。目前已经清理并限期办结“挂案”71件。

8. 加强对涉民企案件的法律监督。着力加强对涉企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强化对涉企民事、行政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积极稳妥开展涉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加大权利救济和追赃挽损力度,注重监督实效,为非公经济健康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9. 联合开展涉政府产权纠纷专项治理行动。与省发展改革委、省政法委等九部门共同查找和解决一批社会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因政府机构失信或政策调整引起的政府机构与企业、企业家之间的产权纠纷问题,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10. 建立涉民企典型案例指引机制。我们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指导和引领全省检察机关树立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办案理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同时以案释法,宣传、引导民营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中注意和防范法律风险,守法合规经营。

甘肃法制报记者现场提问

刚才提到,前不久甘肃省检察院专门开设了一个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权益信息平台,能否详细介绍一下这个信息平台的运行情况?

白芙蓉:《甘肃省检察机关 甘肃省工商联系统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权益信息平台》是甘肃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高检院决策部署,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的一项重要举措。搭建网上服务保障民企权益信息平台,既有利于民营企业借助信息化手段,及时便捷地向检察机关反映诉求,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整合和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打通服务保障民企“最后一公里”。为甘肃省大中小微民营企业和检察机关架起沟通的桥梁,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

《信息平台》的入口,设置在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实行统一收件、分级负责、依责转办、及时办结、流程跟踪的工作机制。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担当作为,打击危害民企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信息平台》,主要设置了“法治宣传”、“涉企线索问题反馈”两大内容。“法治宣传”内容下设置“法律法规、法律政策、典型案例”三大模块,可以让民营企业家通过互联网足不出户了解到企业经营中应注意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涉企线索问题反馈”内容下,企业在实名注册登录后,可以依照实际需求,选择“法律维权”或“法律咨询”,并选择相对应的9类30项涉法涉诉问题线索类型,提交和上传材料。企业再次登录后,可以查询到整体、动态的办理流程信息。与此同时,在正式受理、审核办结企业提交的各类问题线索后,信息平台会第一时间以短信提示方式予以告知。

我们指定专人每天负责涉企信息平台各类涉企线索问题的受理、审查、办理、分流、协调、跟踪及最终审核工作。平台建成并运行仅一个月的时间里,我们已受理各类涉企问题线索55件,经审查,很多涉企问题线索确实属于常年难以解决的、疑难复杂问题,但是我们依旧全力以赴,目前已顺利办结15件并及时答复企业。

譬如,2020年6月28日,涉企平台收到一条“因非法打压濒临破产,民营企业紧急求助”线索,我们立即就求助信中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认真研判,虽然发现该问题线索还没有进入诉讼环节,并且行政机关的行为并无不当,但考虑到该公司的部分请求有合理理由,并且在今年疫情影响下,应当为民企创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我们主动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多次深入座谈、积极协调,最终不仅使该公司的相关问题困难得以解决,并且也得到了行政机关的支持和认可,事后对此类行业性问题又专门下发通知,要求下级单位重视并及时解决。

信息平台是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重要窗口和阵地,连接着“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我们将加大推广力度、提升应用水平、不断优化升级,坚持“边使用边完善”原则,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平台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不断优化完善相关功能,努力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细致入微的服务,不断增强民营企业的安全感和获得感,助力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来源:甘肃发布(ID:gansufabu)

END

原标题:《新闻发布会 | 省检察院联合省工商联开展“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附典型案例)》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