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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来了!】在QQ空间发文,为何成被告?

2020-08-18 00:1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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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民三庭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公开、信息查询、法院文化、网民互动

导语:

QQ成为大多数人交友、办公和日常联络的工具后,QQ空间亦成为很多网民用来表达个人观点或者情绪的载体,本案中被告对同业竞争者进行诋毁、诽谤,并制作宣传单进行发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及名誉受损,那么被告QQ空间发文是否侵权,法院该如何裁判?

相关案例:

被告朱某、胡某系某影视传媒培训学校股东,两人撰写了标题为“**怒驳无证机构,立案力揪幕后黑手”的文章,发表在个人QQ空间日志,并以宣传单的形式在周边部分学校进行了发放。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从事与被告相同行业的艺术培训机构,其认为文中所述完全与事实不符,出现大量诋毁、诽谤原告公司的词汇,具有煽动性与引导性,严重侵害了原告公司的名誉权。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原告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被告撰写的文章中对某机构的描述中有“龌龊行为”、“恬不知耻”、“教学成绩不佳,教学不行,招不到生,运行困难”等不当言辞,被告将案涉文章上传QQ空间及制作传单在周边学校进行散布,以上行为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培训机构业内人士、学生对原告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客观上对原告公司的名誉造成了损害。综上,法院最后认定了被告朱某、胡某侵害原告公司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并判决:朱某、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胡某的网络QQ日志公开道歉声明,公开天数不得少于十天。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程进行解读

快来戳视频

法官解读:

名誉是人们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各方面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则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侵犯名誉权采取的方式往往包括言语、告示、宣传单、大字报,以及通过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微博、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表现形式主要有宣扬他人的隐私,辱骂、嘲讽、贬低他人人格,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公然丑化他人等,造成的后果有可能引起公民、法人原有的社会评价降低,严重者还会使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受到影响。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QQ空间更不能肆意发文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郴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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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法典来了!】在QQ空间发文,为何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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