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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受家暴妇女的权益!荆门一女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获准...

2020-08-17 17:1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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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向一对夫妻及该夫妻居住地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以此保护申请人相应权益。

前些天,东宝区人民法院城区法庭接到城区一女子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禁止被申请人(女子丈夫)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申请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案正处于诉前调解阶段,被申请人每天晚上到申请人及其父母、亲属居住的楼下纠缠,在街上抢夺申请人手机,致使申请人身体多处受伤。另外,被申请人多次发信息恐吓申请人及其亲属,经多次报警无果。申请人亲属担惊受怕,申请人也因此每天在外躲避,无家可归。

法院立案后审查认为,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通话记录、诊断证明书、照片及监控录像视频资料,可以认定此案被申请人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能性,申请人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法院对申请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的请求予以准许。但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到必须搬离的程度,故对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搬离双方共同居所的申请不予准许。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之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近亲属;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

东宝区人民法院城区法庭庭长李莉针对被申请人的疑惑一一解答,她指出该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到期后自动解除。若到期前申请人申请延期,法院受理审查后视情裁定是否延期,若需延期,那延期时间视情而定。一旦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后,当事双方就得依法行事。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视情对违者给予警告、拘留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责。

据悉,《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于2019年6月1日起发布施行,该条例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做了明确规定。从2018年至今,东宝区人民法院裁定执行3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申请人进行了有效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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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32条规定,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33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34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法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35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来源:荆门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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