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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宝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茂华、朱正凤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0-08-26 17: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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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点此关注→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9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宝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85091170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佳路7号上城风景北苑16幢706室。

法定代表人:蔡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红新,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茂华,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5197910121717,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北固村83号。

被执行人:朱正凤,女,汉族,1955年7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5195507151722,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北固村8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宝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茂华、朱正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2019)苏0113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茂华名下位于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官溪路39号5单元310室不动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陈 猛

执 行 员 胡晓龙

执 行 员 周 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婷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询 价 结 果 告 知 书

(2020)苏0113执90号

张茂华、朱正凤: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宝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茂华、朱正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13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茂华、朱正凤所有的位于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官溪路39号5单元310室不动产。本院经委托江苏快拍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不动产进行询价,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官溪路39号5单元310室价值人民币930000元。

如对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官溪路39号5单元310室不动产的询价价值有异议,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对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官溪路39号5单元310室进行司法拍卖处置。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院联系人:周峰

电话:025-83523764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尧佳路99号

邮编:210046

原标题:《【司法拍卖】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宝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茂华、朱正凤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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