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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8月25日,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吴某某、张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叶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雇佣的工人在莆永高速溪南段出口匝道处劈草时无意间将草丛中的一条蟒蛇劈伤。张某某接到报告后,打电话给被告人吴某某让其处理蟒蛇。吴某某乘坐被告人叶某某的小轿车到达现场,吴某某将蟒蛇抓走放进叶某某小车的后备箱,并邀张某某于当天晚上至其家中食用蟒蛇肉。当天中午,吴某某在家中将蟒蛇杀净。当天晚上,张某某到吴某某家中食用蟒蛇肉。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蟒蛇,价值人民币30000元。
判决情况
漳平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判处被告张某某、吴某某、叶某某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在漳平市县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真的很后悔,以后再也不会伤害野生动物了。”对于自己的所作所为,被告张某某等3人追悔莫及。在法庭中,办案检察官注重释法说理,3名被告人深刻认识到非法杀害、猎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损害公共利益,均后悔不已,表示不会再犯。
检察官说法
本案是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起野生动物保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由三名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样做,一方面国家的经济损失能得到赔偿;另一方面能有效发挥法律预期效果,警示违法者,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得不偿失。
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用法治思维和手段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体现,必将进一步增强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促进人与动物和谐相处。
▲今年来,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共办理侵害野生动物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4件,均已履行完公告程序,截止目前,共向法院起诉2件4人,法院作出判决1件3人。下一阶段,该院将强化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继续依法办理侵害野生动物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办案提升人民群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实现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有效司法保护。
相关知识:部分野生动物的价值计算标准
依据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2017年12月15日实施)第四条 的规定:“ 野生动物整体(小编提醒:整体即单个个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2017年12月15日实施)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
具体方法是:(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
大熊猫基准价值50万元,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因此大熊猫的整体价值是人民币500万元。
亚洲象基准价值20万元,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因此亚洲象的整体价值是人民币200万元。
朱鹮基准价值10万元,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因此朱鹮的整体价值是人民币100万元。
扬子鳄基准价值1万元,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因此扬子鳄的整体价值是人民币10万元。
藏羚羊基准价值5万元,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因此藏羚羊的整体价值是人民币50万元。
穿山甲基准价值8000元,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2020年6月5日穿山甲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因此穿山甲的整体价值是人民币8万元。
黑熊基准价值8000元,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因此黑熊的整体价值是人民币4万元。
白鹇基准价值1000元,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因此白鹇的整体价值是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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