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聊城茌平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2020-09-01 16:3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字号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郝某某多次在聊城市域内纠集他人寻衅滋事,形成了以郝某某为纠集者,杜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多次以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逞强耍横,欺压百姓,肆无忌惮,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郝某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多次纠集他人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杜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郝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寻衅滋事,均属共同犯罪,且在各自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按二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予以处罚。被告人郝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杜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对其应当撤销缓刑,与漏罪实行数罪并罚。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杜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记者:孙静 通讯员:王希玉、田雨松

原标题:《聊城茌平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