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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梁子湖区法院公开审理胡向军等22人涉黑案
01
依
法
审
理
9月2日至3日,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胡向军等22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
此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梁子湖区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黑犯罪案件,亦是省扫黑办重点督办案件。
02
检
方
控
诉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世纪末,被告人胡向军因犯流氓罪被判处刑罚,出狱后即将同案被告人何某某等人招致麾下,恶名初现。2001年5月,胡向军为树立恶名、打击竞争对手、扩大非法影响,伙同何某某等闯入他人家中将邵某某砍成轻伤,此事件标志着以胡向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形成。
此后,该组织不断发展壮大,胡向军为组织、领导者,何某某等3人为骨干成员,熊某等18人为积极参加者或一般参加者,该组织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形成一定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维系该组织运转;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鄂州市鄂城区洋澜村胡家畈及周边地区和建筑工程等行业领域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
1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
故意伤害罪
3
寻衅滋事罪
4
聚众斗殴罪
5
敲诈勒索罪
6
开设赌场罪
7
强迫交易罪
8
故意毁坏财物罪
追究胡向军等22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涉及刑法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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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认
罪
悔
罪
21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过
悔过书摘录
原标题:《【扫黑除恶】梁子湖区法院公开审理胡向军等22人涉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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