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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栖霞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凯、郭道旺、孙翠英金融借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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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9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栖霞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834987649Q,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隐南路2号46幢22室、23室。
法定代表人:徐海军,该公司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民,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惠文,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郭凯,男,汉族,1989年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8901281237,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鲍集镇邵墩村方庄组2号。
被执行人:郭道旺,男,汉族,1965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6505081218,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鲍集镇邵墩村方庄组2号。
被执行人:孙翠英,女,汉族,1966年6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6606071246,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鲍集镇邵墩村方庄组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栖霞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凯、郭道旺、孙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的(2019)苏0113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郭凯名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沿河三村16号07幢602室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陈 猛
执 行 员 胡晓龙
执 行 员 周 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婷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询 价 结 果 告 知 书
(2020)苏0113执950号
郭凯、郭道旺、孙翠英: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栖霞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凯、郭道旺、孙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13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郭凯所有的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沿河三村16号07幢602室不动产。本院经委托江苏快拍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不动产进行询价,南京市建邺区沿河三村16号07幢602室价值人民币1740000元。
如对南京市建邺区沿河三村16号07幢602室不动产的询价价值有异议,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对南京市建邺区沿河三村16号07幢602室进行司法拍卖处置。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院联系人:周峰 电话:025-83523764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尧佳路99号 邮编:210046
原标题:《【司法拍卖】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栖霞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凯、郭道旺、孙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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