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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法院明晰“五权”让陪审员既“坐堂”又“发声”

2020-09-15 16:4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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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法院在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中,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在参审中的独立地位,深化参审新机制,实践陪审新模式,健全管理新举措,明晰“五权”落实到位,重视发挥其专业优势和独特作用,让陪审员既“坐堂问案”又“自主发声”,从而保障人民陪审员积极履职参审,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增强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

一是庭前阅卷,充分保障案情预知权

建立充分的庭前阅卷机制,将此作为事实审的基础。明确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法官所主持的提前阅卷、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诉讼活动,借此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固定证据,明确案件的事实争点,为正确判断和认定案件事实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开庭三日前,给予陪审员足够的时间查阅案卷材料,使其全面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争议焦点,并将此作为陪审员是否认真履职的标准之一。审判长根据案情需要组织庭前合议,由主审法官简要介绍案情,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固定证据,为正确判断和认定案件事实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制作案件待证事实清单。适用大合议庭陪审制审理的案件,建立“一案一清单”制度,区分事实与法律问题,引导陪审员形成规范认证逻辑。法官和陪审员讨论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及在固定证据方面所涉及到的基本证据规则等;拟订庭审提纲,确定庭审中各陪审员发问的侧重点,让陪审员做到“胸有成竹”,有的放矢。

二是主动发声,充分保障庭审发问权

庭审中审判长引导当事人紧紧围绕争议的事实、证据等审理范围进行,强化庭审证据充分展示,确保陪审员对事实信息的充分获取和有效参与庭审,提高庭审质效。陪审员就案件事实问题依据庭前阅卷所记录的事实争议焦点列表逐条发问,并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以及法官的发问进行补充发问。在查清案件事实上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法官鼓励、引导陪审员多发问,注意发挥陪审员的作用,让陪审员“活跃”起来,“想发声、能发声、会发声”,有更多的话语权、参与权、决定权。实行法官有限引导机制。将“案件待证事实清单”作为法官行使对陪审员指导职责的主要依据和内容,并在庭前准备、庭审和评议等各环节给予陪审员明确而中立的指引,引导陪审员遵循法定程序,依法排除非法证据。陪审员重点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发挥查明事实的作用,利用法官重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引导陪审员对事实争议焦点进行发问,庭审中由陪审员适时补充询问质证。对法庭审理过程中遗漏调查的问题或自己认为需要调查的问题应主动核实,及时向当事人、证人或鉴定人发问,协助法官查明全部案件事实。庭审结束前,审判长主动征求陪审员意见建议,是否需要对案件有关事实问题询问当事人或出庭作证的证人,改变陪审员在庭审中扮演“木雕”角色,保证陪审员的庭审发问权。

三是同审同权,充分保障评议表决权

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程序,建立人民陪审员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率先、独立发表意见的合议庭评议规则,将人民陪审员意见记入合议笔录,确保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同审同权”,着力提升人民陪审员参审质量和效果。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着即对案件进行合议评议,确保陪审员对庭审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所形成的心证能够保持鲜活的印象,减少陪审员受到外界干扰的机会,也有助于提高评议效率和质量。规范陪审员及法官发表意见顺序和表决程序,实行陪审员先行发言原则,避免法官“先入为主”局面,导致陪审员依附法官意见,对事实和证据的裁决权,由陪审员与审判员共同平等行使,并采取让陪审员先发言、承办法官和审判长后发言的方式,以防止陪审员因趋同心理而受法官意见的影响,让陪审员发声更具针对性、意见性,从而实现“陪而能审,审而能议”。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评议实行合议庭陪审员、审判员采取“分组、分焦点表决制”,形成物理隔断,确保陪审员不受合议庭审判员意见影响,自主展开评议。也可按照事实审和法律审实质分离的法律要求,采取“两段制”,将庭审评议分为事实认定阶段和法律适用阶段分别进行。评议过程中,就事实部分展开说理或论证而发表独立意见,鼓励陪审员大胆发表自己的观点,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处理意见,有发表自己的见解、主张和表决的权利,使合议庭评议不流于形式是真正进行充分讨论的过程,实现合议制度的存在价值。在遵循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原则前提下,尝试法律适用建议机制,对于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陪审员,给予其发表法律适用意见的机会,以供法官参考。对于未被采纳的法律建议,法官向陪审员释明未采纳缘由,解答其困惑。

四是权责相适,充分保障文书署名权

完善裁判文书表述。主审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时,通过对现有裁判文书样式的适当补充,适度公开陪审员意见,在裁判文书中关于本院审理查明事实的部分注明陪审员对事实认定的观点和理由,形成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表述规范,扩大陪审员参与事实审主体作用以及影响力和引导力。实行签名确认留痕制度。陪审员结案成卷前认真阅读庭审及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发现庭审及评议笔录与庭审、评议内容不一致的,及时要求更正后签名。对裁判文书文稿认真审核并签名,使之参与审案的每个环节都有签名确认留痕,从制度上给予平等的审判权保障。

五是法官授权,充分保障主持调解权

对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审判长可授权陪审员对案件进行调解。在涉及家事、未成年人的案件中,随机选取教师、心理咨询师、妇联及社区工作人员参加陪审,加强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促进案件矛盾化解。注重发挥优势,及时有效调解。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熟悉民风民俗等优势,将婚姻家庭、邻里、涉农纠纷等案件列入人民陪审员协助调解范围,由人民陪审员出面组织调解,有的放矢地做好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官指导陪审员发挥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利用送达、庭前、答辩、庭中、庭后和判前等各个阶段,选择最佳调解时机,确定多种调解方案,通过分工让陪审员主动参与或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由法官加以确认。庭前调解阶段,陪审员可提前阅卷,与承办人共同制定调解方案;开庭审理阶段,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引导当事人主动进行调解;调解书生效后,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法律义务,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办案效力。

文/曹彦林 李红

原标题:《鸡西法院明晰“五权”让陪审员既“坐堂”又“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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