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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食野味抓野猪,法不容!

2020-09-14 16: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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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封山育林政策的实施,珲春林区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日渐好转,野猪出没频繁,有些人为品舌尖美味,不惜以身试法。近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时某、王某某、金某某、赵某某因非法猎捕野猪获刑,受到法律制裁。

案情回顾

01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金某某为寻求刺激,电话联系时某提议猎捕野猪,被告人时某当即同意,并与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合意一同猎捕野猪。当晚,四被告人携带头灯、扎枪、绳子及四条猎狗,驾驶面包车到珲春林业局春化林场某林班内,使用头灯照明、猎狗围捕及扎枪刺捅的方式,猎捕野猪一头。四被告人拖拽野猪下山的过程中,被正在巡逻的珲春森林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

02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时某、王某某、金某某、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时某、王某某、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时某、王某某、金某某、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时某、王某某、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时某、王某某、金某某分别依法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赵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时某、王某某、金某某分别依法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赵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时某、王某某、金某某、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时某、王某某、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时某、王某某、金某某分别依法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赵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法条链接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寄语

04

此案的审理,不仅是对非法狩猎行为的惩罚,更重要的是对人民群众进行了一场活生生的法治教育,提醒广大群众要以此案为戒,切实增强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切莫为获取个人私利或寻求刺激,使用禁用工具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更不能因为无知,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也警告那些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人,停止伸向野生动物的黑手,否则将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惩处。

撰稿 | 刘希鸣

原标题:《贪食野味抓野猪,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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