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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为法院丨【民法典来了】——这样收利息不合法!

2020-09-15 15:3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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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什么是“砍头息”吗?“砍头息”合法吗?为什么?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1日, 被告林某向原告刘某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2分即每月1000元。同日,原告刘某扣除了当月利息1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被告林某49000元。此后至2018年11月14日,被告林某每月付息1000元给原告刘某,共支付15个月15000元。2018年11月15日后,被告林某未再向原告刘某支付利息,也未返还本金给原告刘某。原告刘某向被告林某催收未果,遂诉请法院要求被告林某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

问题分析

1、所谓的“砍头息”就是在出借人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再将剩余借款交付给借款人的行为,“砍头息”就是法律规定的“借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行为,由于借款人(债务人)实际取得的借款金额比其向出借人(债权人)出具的借款凭证上载明的借款金额更少,实际上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本案中,被告林某实际只得到了49000元,原告刘某预扣的1000元就是“砍头息”。

2、民间借贷实践中,出借人往往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钱的心理特征,将“砍头息”强加于借款人。这种做法实际上让出借人提前收回利息,减少借款风险,使借款人得到的款项少于双方约定的借款金额,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违背了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

现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二百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法官讲法

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出借人应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借款金额应根据实际交付的金额予以确认,出借人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该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原告刘某实际借款金额为49000元,应当按照49000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犍为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犍为法院丨【民法典来了】——这样收利息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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