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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侵犯公民信息安全法必严惩

2020-09-15 16:3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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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安全

随着经济活动高速发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披露的行为屡屡发生,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近日,稻城法院审结孙某诉稻城县某酒店、上海某信息咨询公司隐私权纠纷案,判令被告稻城县某酒店赔礼道歉、删除评论、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被告上海某信息咨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孙某通过上海某信息咨询公司平台预约稻城某酒店客房。当孙某到达酒店房间后,发现与预定房型不吻合、居住环境不佳,当即要求酒店工作人员调换房屋。但酒店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并将孙某赶出酒店。孙某便通过上海某信息咨询公司的平台网站对其入住酒店如实评价。却遭到该酒店恶意诽谤,并将孙某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电话号码、住址等信息在上海某信息咨询公司的平台网站进行了披露,致使孙某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法院裁判及法官点评

法院裁判:被告稻城某酒店披露所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侵犯公民隐私权,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上海某信息咨询公司作为平台网站管理者明知被告稻城某酒店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应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令被告稻城县某酒店赔礼道歉、删除评论、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被告上海某信息咨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点评:1.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正常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严禁公开或披露。

2.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要牢固树立守法意识,加强对网络平台监管,对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披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要及时制止。

学法延伸

学法延伸:《民法典》 第1032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第1034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月、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原标题:《【信息安全】侵犯公民信息安全法必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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