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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09-17 16:1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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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霄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远程视频庭审的方式一审审结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彭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贵阳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被判赔偿因森林失火造成的公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 444 010.66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贵阳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对赔偿费用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件详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贵阳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贵阳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非法人组织,被告人彭某为贵阳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雇佣的务工人员。2018年9月28日上午,彭某在山上进行电力施工的过程中,因使用气割机切割铁条产生高温铁砂掉落杂草上,引燃杂草,引起森林火灾。

经鉴定,受害过火林地面积401.9亩,其中林地面积356.9亩,疏林地面积45亩;受害林木经济损失为213 239元;失火林地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为1 062 349.66元;失火林地生态环境修复费361 661元;其他费用(即鉴定费)20 000元。在案件审理期间,贵阳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向法院预缴失火受害林木经济损失213 239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受害过火林地面积401.9亩,受害林木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213 239元,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应予依法惩处。彭某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森林火灾,破坏公共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由其用人单位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贵阳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失火林地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生态环境修复费、鉴定费等公益经济损失。贵阳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是贵阳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非法人组织,可以先以其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足承担的,由贵阳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同时,鉴于彭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云霄法院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损害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责任,有力践行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环境发展理念,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此也提醒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切实增强防火意识,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理念,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共同为生态环境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供稿:林国清 吴悦

原标题:《云霄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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