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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口法院一案例入选第五批江苏法院“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全力维护司法权威”典型案例

2020-09-17 16:3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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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诉讼秩序,尊重法官权益,事关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自2016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2.26江苏法官权益保障日”以来,我院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精神,在加强法官权益保障和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9月17日,江苏省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继续发布第五批“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法官权益”典型案例,京口法院一案例入选。

全文如下:

案例 张某某刺伤执行法警被判刑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1日早上6时许,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找到被执行人张某某,依法执行生效判决。当执行人员表明身份后,张某某拒不配合并逃跑,参与执行的法警试图控制住张某某,张某某手持剪刀刺伤法警柏某某右大臂,后被执行人员和法警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法警柏某某属轻微伤。案发后,张某某赔偿柏某某损失,取得柏某某的谅解。

处理结果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张某某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亦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权力,强制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一项司法活动。任何试图挑衅司法权威,伤害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均应当受到严惩。本案中,法院依法办理执行案件,张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逃避义务、伺机逃跑,并刺伤执行干警,属于“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当然,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也应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案发后能积极履行判决、认罪认罚悔罪的当事人,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可以依法作出缓刑的判决。

供稿:曹 浏

原标题:《京口法院一案例入选第五批江苏法院“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全力维护司法权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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