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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广西钟山:周华右等6人恶势力集团案一审宣判

2020-09-17 19:4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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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7日下午,钟山县人民法院对周华右等6人恶势力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周华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处莫丰全、周东乐、周东贤、潘超富、周华平等5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宣判现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华右为达到称霸一方的目的,纠集被告人周东乐、莫丰全、周华平、周东贤、潘超富等人为非作恶。自2015年以来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周华右为首,以被告人莫丰全、周东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周东贤、周华平、潘超富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长期以来,通过在钟山县内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逞强耍横,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宣判现场

被告人周华右经常纠集周东乐、莫丰全等人采取暴力手段,在钟山县辖区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较为固定的组织形式,且周东乐、周东贤等人在明知周华右纠集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共同违法或犯罪的情况下,仍听从其指挥实施违法或犯罪活动,欺压百姓,称王称霸,严重扰乱了钟山县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及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钟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华右多次纠集同案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起组织、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且系主犯,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周东乐、莫丰全系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被告人周东贤、潘超富、周华平为犯罪集团的其他人员,单独或共同积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宣判现场

END

2020年【第109期】

作者:邹兆科 何著文

图片:邹兆科

原标题:《扫黑除恶|广西钟山:周华右等6人恶势力集团案一审宣判》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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