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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无视判决,将公积金取出归还其他债务,判了!

2020-09-18 11: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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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经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漳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案情介绍

2017年兰某夫妇向漳平市某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李某某与他人共同作为保证人。借款后,兰某夫妇因未能依约支付利息,银行于2018年4月向漳平市人民法院起诉兰某夫妇提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李某某等保证人负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4月底,法院依法判决支持银行的诉求,判决认定李某某等保证人对银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向李某某送达民事判决书。案件生效后,李某某通过买卖房产的方式,将其名下的公积金7万元取出,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及信用卡消费透支款,对生效裁判文书拒不执行。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收案后,承办检察官依法告知李某某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李某某积极配合下,该笔贷款本金已还清。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到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况,综合提出量刑意见,李某某认罪认罚,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最终,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保证合同签名要慎重,有时你的签名是很值钱的。

检察官说法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借贷关系中,保证人要承担相应的债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做相应规定。但有一些保证人不予重视,认为借款并非为我所用,借款人不还钱,与我没有关系,或者为避免自己财产在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采取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检察官提醒:及时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是每一个被执行人的义务,作为保证人责无旁贷,不要心存侥幸逃避履行法律责任。

文案:陈小红

原标题:《他无视判决,将公积金取出归还其他债务,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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