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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河一原矿长涉贪污挪用公款一审判15年,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实习生 刘春燕
2020-09-18 16:06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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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古莲河露天煤矿(以下简称:古莲河煤矿)原矿长张天恩因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一审被漠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9月8日,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漠河法院重新审判。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起诉书指控,张天恩为感谢大兴安岭地委原书记肖建春将其提拔为古莲河煤矿矿长,准备在海南省给肖建春购买一栋别墅。为此,张天恩指使煤矿财务科长套出1000万元款项,以备其个人使用。此外,张天恩被指控挪用公款2800万元,借给一家公司用于支付其购买煤矿五采区委托生产经营权及资产的费用。

去年11月20日,漠河法院作出判决,张天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张天恩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罚金100万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漠河法院认为,张天恩作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古莲河露天煤矿矿长职务上的便利,指使他人采用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张天恩利用职务之便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给其他单位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张天恩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罪名成立。

一审宣判后,张天恩不服,向大兴安岭中院提出上诉。

张天恩的辩护人、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书国认为,一审中,辩护人虽未在一审开庭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但在一审庭审期间发现了相关线索,辩护人申请调取在监委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一审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

宋书国称,在一审中,辩护人提交了多份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同时申请法院调取了多份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并由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示,这些证据都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但一审判决书只字未提。例如,为肖建春在海南购买别墅一事,肖建春在哈尔滨市纪委办案基地的谈话笔录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笔录已能够证明一审判决书认定的张天恩为感谢肖建春提拔准备给肖建春在海南购买别墅的事实错误。

大兴安岭中院于9月8日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显示,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兴安岭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裁定撤销漠河法院一审判决,发回漠河法院重新审判。

    责任编辑:汤宇兵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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