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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件、大情怀 倾心调解促和谐

2020-09-18 17:1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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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兴安岭中院民事法官倾心调解,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成功调解一起物权纠纷二审案件,当场交付赔偿款1万元。

上诉人郭某今年75岁,居住在呼玛县,2017年4月被上诉人王某某雇佣的放羊工人秦某私自进入郭某位于呼玛县城郊的种地板房休息,不慎引发火灾,烧毁板房及附属仓房等财产。郭某起诉至呼玛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7,113.00元,其它费用3,000.00元。物价部门认定附属木质仓房外其他物品损失价格为2,113.00元,房地产估价房屋及附属物估价为5,000.00元。一审法院据此判处王某某赔偿7113元,驳回郭某3000元的诉讼请求。郭某以现场清理费用、因火灾而造成的误工费用、因案件处理产生的差旅费未予支持为由上诉至大兴安岭中院。

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卷宗,了解案情,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但双方争议较大,多次调解未果。承办法官决定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考虑到仅靠判决很难彻底化解矛盾,且郭某年事已高,爱人又刚刚因病离世,承办法官多角度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但被上诉人不同意调解,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没有放弃,耐心做被上诉人代理人工作,从情理到法理,从相互交心到换位思考,最终做通代理人工作,代理人主动与被上诉人联系,说明利害关系,最终被上诉人同意调解,而此时郭某己离开法院,且没有手机,承办人通过安保人员了解到,在安检时看到郭某兜内有一张兴安宾馆的客房卡,承办人立即打车到兴安宾馆,在前台服务人员的帮助下,查找到郭某的房间,但郭某并未回宾馆,承办人员在宾馆等候一小时后,后将手机号码留给宾馆服务人员,最终在宾馆服务人员的帮助下联系到郭某,经过工作,被上诉人同意向郭某支付一万元赔偿款,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并签字,王某某代理律师当场将赔偿款项履行完毕,考虑到郭某年纪较大,携带现金夜晚乘坐火车的安全问题,承办法官又将郭某送到银行将赔偿款存到其儿子银行卡里,案件得到圆满妥善的解决。

该案的妥善调处,是大兴安岭中院服务大局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缩影。大兴安岭中院始终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加强服务意识,人民群众有了更多的司法获得感,不仅提升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也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图文 :魏世明

原标题:《小案件、大情怀 倾心调解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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