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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垫付款是否应当返还?

2020-09-18 16:2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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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车主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受害人家属是否应当返还?2020年7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1月3日,刘某驾驶客车与驾驶两轮电动车的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该事故致使张某受伤住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张某受伤住院后,刘某在医院支付医疗费1万元。2020年2月,刘某在交管巡防大队支付受害人张某家属丧葬费2万元,受害人家属于当日向刘某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载明刘某交来经济赔偿费3万元。

2020年5月,受害人张某的家属将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山城区法院,经审理,由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285093.75元,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履行。

山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且生效民事判决书已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其中包括医疗费和丧葬费。肇事车辆车主刘某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先行垫付的3万元,应当包含在保险公司已赔偿给受害人家属的各项损失中。故受害人张某家属应返还刘某的垫付款3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受害人家属表示肇事司机将其父亲撞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不能因购买保险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投保人购买保险的意义即为发生事故时,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伤者的救治刻不容缓,肇事者或者车主自觉、主动垫付费用,可以使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治,也能够有效缓解受害人同肇事者之间的矛盾。如对垫付款项不予返还,容易形成恶性循环,肇事者或者车主在事故发生后不愿垫付费用,无疑会助长社会不良之风,正确地处理垫付款不仅能够鼓励肇事者或者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垫付医疗费,也有利于善良风俗的传递。

供稿:张 欢

原标题:《交通事故发生后,垫付款是否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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