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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非法捕捞 承担赔偿责任一个也不能少!
庭审现场
近日,日照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赵某等人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受损害的渔业资源修复费用。
江瑶贝 (图片来源于网络)
经审理查明,2019年黄海海域伏季休渔期间,赵某等人违法出海捕捞天然贝类,累计非法捕捞江瑶贝75000余个,经日照岚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认定总价值达48万余元。
为严厉打击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日照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其涉嫌非法捕捞刑事犯罪事实的同时,按照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相关规定,于2019年11月14日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日照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于今年8月19日,在依法向岚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其非法捕捞刑事犯罪的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对赵某等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予以指控和举证质证。
赵某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了渔业资源损失,破坏了海洋生态系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受损害的渔业资源或对资源修复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赵某等人当庭表示认罪并同意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非法捕捞行为极易造成海洋渔业资源损失,损害海洋生物多样性,破坏海洋生态系统,而恢复生态平衡需要付出的代价则是所得的数倍乃至数十倍,非法捕捞者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必须为资源修复费用买单。
该案也对危害生态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敲响了警钟,加强海洋生态保护、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检察蓝”将一直守护“海洋蓝”。
来源丨岚山检察
文图丨费日星、张乃天
统筹丨王蓉蓉
编辑丨刘璠
审核丨李明、闫现令
原标题:《“组团”非法捕捞 承担赔偿责任一个也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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