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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获刑14年!又一恶势力犯罪集团公开宣判
为进一步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营造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氛围,9月18日上午,东方法院依法对以被告人吴某权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公开宣判,宣判现场邀请东方市各单位职工、乡镇干部代表及被告人家属约100余人到庭旁听。
庭审现场 图/黄少玲
经审理查明
2010年,自吴某权当选为东方市四更镇四而村委会主任起,利用其家族势力,扶持被告人周某辉为四而村副主任,亲信关某太、吴某为村干部,与生产队长翁某光、吴某贤长期纠集在一起,孤立排挤村书记和村党支部,2016年吴某权卸任村主任后,扶持关某太当选为四而村主任兼书记,长期把持基层政权,并依托其家族势力,指使被告人周某辉、关某太、吴某、翁某光、吴某贤、吴某菊、吴某姐等人以威胁、闹事、抢种、阻工、围堵、滋扰、冲击等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四更镇四而村的生产、生活秩序及镇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导致四更镇政府的形象、权威和公信力等受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吴某权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周某辉、吴某、关某太为重要成员,被告人翁某光、吴某贤、吴某菊、吴某姐为其他成员的犯罪集团。
庭审现场 图/黄少玲
东方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权、周某辉、关某太、吴某、翁某光、吴某贤犯敲诈勒索罪,指控被告人吴某权、吴某菊、吴某姐、周某辉、吴某、翁某录犯破坏生产经营罪,指控被告人吴某权、吴某菊、吴某姐、翁某录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指控被告人吴某权、吴某文犯故意伤害罪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该案的具体犯罪事实和全案的证据,综合各被告人依法从重、从轻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处吴某权等被告人十四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共计178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吴某权、周某辉、关某太、吴某、翁某光、吴某贤、吴某菊、吴某姐、翁某录、吴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冻结被告人吴某权、周某辉、关某太、吴某贤、翁某录、吴某银行账户存款及扣押在案的现金用于折抵被害人的退赔金;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吴某权的黑色vivo手机一部、被告人关某太的丁黑色oppoA9手机一部、被告人吴某的车牌号为琼D6AR97的江铃牌皮卡车一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该案的宣判,不仅对以吴某权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了有力的打击,充分彰显了东方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涉黑恶势力犯罪的信心和决心,进一步筑牢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础。下一步,东方法院将继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不断提高涉黑涉恶案件审理质效,为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战的全面胜利作出贡献。
文、编辑|黄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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