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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县一男子因使用伪造驾驶证获刑六个月

2020-09-21 13:3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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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丰县人民法院

转自: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林某万万没想到,因贪图方便,使用伪造驾驶证被查获后,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东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使用伪造驾驶证案,被告人林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8年,林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被公安依法查获并被处以行政处罚。2020年6月,林某再次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时被公安机关再次查获,被处以行政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两次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林某在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是证明其身份的重要证件,是社会公共信用的象征。同时,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也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还将面临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关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是指多次使用或使用多个、有前科劣迹等。结合本案,被告人林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持续两年,时间较长,且被处以行政处罚后仍然不思悔改,心存侥幸,损失的是被使用者的社会信用,构成了相对人的信誉损失与政府公信力构建的障碍,同时也符合该罪对使用次数的要求,故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其行为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随着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重视诚信建设,不弄虚作假,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都积极参与进来。

温馨提示:想利用假证蒙混过关,一旦被查获,将面临严重后果。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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