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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宁明法院当庭宣判3起危险驾驶罪
亲朋好友相聚,喜庆场合难免少不了多喝几杯。可喝酒后,千万别开车。若因酒后开车被查,不仅罚款扣分,得不偿失,还有可能因此而付出更大的代价。
9月21日上午,宁明法院使用速裁程序审理三起危险驾驶罪案,3名被告人当庭被依法判处刑事拘役二到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至5000元。3名被告人坦白认罪,自愿认罪认罚。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8日2时许,犯罪嫌疑人林某相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宁明县城中镇德华街路段时,与前方同向黄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轻微损害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林某相血液乙醇含量为206.6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0月8日2时许,犯罪嫌疑人林某友无证醉酒驾驶汽车沿南友高速公路由凭祥往宁明花山出口方向行驶,至宁明服务区时碰撞风景树,造成树木损伤和车辆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林某友血液乙醇含量为452.3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1月3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宁饮酒后(属醉驾)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22线由凭祥方向往宁明方向行驶,行至G322线2292Km+500m出时,与对向由宋某癸驾驶的小型轿车(搭载宋某康)发生碰撞,造成宋某康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害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宁血液乙醇含量为283.3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某宁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7月20日,黄某宁交给宋某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款55650元。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涉嫌危险驾驶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林某相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林某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某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名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
法官寄语
酒驾不是儿戏,法律不开玩笑。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要切实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请珍爱生命,拒绝酒后驾驶。
— — 宁法 2020 第82期 — —
图、文、编 | 何 梦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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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醉酒驾驶!宁明法院当庭宣判3起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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