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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当阳法院审理非法捕捞案 判罚增殖放流偿还“生态债”
9月21日,在当阳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陈丰华和当阳检察院、当阳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的共同监督下,被告人庄某将2000尾鱼放入当阳市河溶大桥上游的禁渔区。
当阳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将沮漳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纳入水生生物第二批保护区,具体区域起于白石港,途径清平河至河溶大桥,从2018年1月1日起保护区全面禁止捕捞。2019年7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庄某在当阳市河溶大桥上游600米处的禁渔区,驾驶渔船,使用电捕鱼器捕捞水产品。
当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止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行为破坏了长江流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庄某自愿认罪认罚,当阳法院依法判处庄某管制六个月,并在当阳市河溶大桥上游600米处水域放流鲤鱼和鲫鱼幼苗共2000尾。
通过该案的审理和增殖放流活动,不仅严厉惩治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活动,更是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次现场普法,为保护当阳境内各个流域的水产品资源、水质及物种多样性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20年1月,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宣布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通告称,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当阳法院在此呼吁广大群众,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请自觉遵纪守法,杜绝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下一步,当阳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继续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护航生态环境资源,为共同打造和呵护好我们的美丽家园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原标题:《【工作动态】当阳法院审理非法捕捞案 判罚增殖放流偿还“生态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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